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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家贷款延期1天,卖家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张静律师
由于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房价持续上涨,大部分人购买房屋往往需要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形式履行出资义务。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也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间及贷款手续办妥的期限。那么问题来了,若贷款延期,甚至只延期1天,买家是否违约?卖家又是否可以因此而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关键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以及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如果双方约定了房屋过户时间及贷款办妥日期,买家因首套房证明和收入证明未及时向银行递交而致使贷款延期,且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延期逾10日,卖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则卖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没有对贷款申请时间等细节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结合合同相关条款并考虑合同目的的实现,法院一般认为至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日前将贷款手续办妥。
 
律师提醒: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不仅要明确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还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就贷款申请时间、过户交房期限、违约条款等内容作出约定。若签署合同时约定不明,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建议及时与律师沟通,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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