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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车库被他人占用,房屋买家是否可以单独解除车库部分合同?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介绍: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2012年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王某购买被告位于宝山区一套房屋,改合同还对其他进行了约定。但是双方并未约定房屋底层的自行车车库是赠与卖方王某还是作为房屋的附属物。
另外,该自行车车库长期被案外人刘某占用。买家王某曾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刘某,要求排除案外人刘某对原告房屋权利的妨碍,并将房屋内物品搬出诉争房屋,并将底层自行车车库归还原告。最后判决自行车车库属于原告王某并限期搬离该车库,然而案外人刘某并未执行。另被告妻子曾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妻子来承担原告在外的车库租金。后原告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关于宝山区某房屋底层架空自行车车库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该部分房款(数额待司法鉴定结束后确定);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按照车库租借每月400元计算。)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认为车库虽然未记载在房屋产权证书上,但是实际附属于房屋,并且该车库是由被告赠与原告。现原告是否可以拿到车库与被告无关。
法院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出卖人应该履行将房屋实际交付原告的义务。本案争议房屋所属的底层架空自行车车库虽然未在房屋产权证书中予以记载,但是该车库并不具有独立的产权,因此该车库实际附属于房屋,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现在原告仅仅就车库部分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返还有关房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损失的问题,虽然是原告与被告的妻子签订的协议,但是杨某是被告妻子的这一特殊身份,被告也实际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了原告4个月的租金,以及被告答辩中也部分认可该协议内容,因此被告对该协议是明知并且认可的。因此在被告未能按期交付车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应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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