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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展望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9年10月12日至16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99年会在云南昆明召开,来自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司法实际部门的代表 190余人参加了会议。大家着重从刑法学研究50年回顾与21世纪展望、刑法总则、刑法分则中金融、证券犯罪等新类型犯罪、区际刑法与国际刑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法学研究以崭新的面貌进入21世纪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一、刑法学研究展望

  (一)刑法文化发展展望。有学者从如何构建法治国的刑法文化的角度,给刑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有学者认为,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根本标志之一,而刑事法治则提出了建设法治国的刑法文化的命题。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具有人文关怀、形式理性和实体正义的品格。

  我们正处于一个向法治国演进的关键时刻,因而应当大力弘扬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进行刑事法治的启蒙,这是刑法学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我国死刑立法的影响。

  1998年10月 5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加入该《公约》尚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是,它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将是不可避免的。

  有学者认为,纵观我国死刑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限制死刑是其主导方向,特别是97刑法对死刑适用对象的修改,彻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

  对死缓变更条件和对分则罪名适用死刑条件的修改,大大缩小了死刑的实际适用范围,表明我国刑事立法走出了以往过分倚重死刑的思想。

  这与《公约》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是相一致的。但是,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学者提出,目前情况下,通过适当修改法律,加强司法解释,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从技术层面上着手,拓展现行法律所许可的限制死刑空间,逐渐限制死刑再到不适用死刑是比较可行的现实性选择。如制定统一、明确的死刑案件量刑指导原则;对死刑案件设立特殊的程序,变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为三审程序,解决死刑核准权问题,等等。

  二、刑法总则问题研究

  (一)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伤害致死”,有学者认为,由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对“伤害致死”适用死刑应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重伤故意;在客观上应以伤害行为已经造成重伤结果为基础,并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第二种情况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学者认为,“手段特别残忍”主要表现为伤害行为持续时间长,伤害手段使被害人异常痛苦,伤害多人并致多人重伤,使用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手段等八种情况:“残疾”,是指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精神上、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对于“重伤”,则应该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相应的量刑标准,同时将一处重伤与多处重伤严格区分。

  (二)罚金刑的适用问题。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其作用被众多学者论及,大家充分肯定了我国新刑法对适用罚金刑范围扩大的做法。但是,不少学者对罚金刑具体适用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有学者分析了罚金刑数额适用无限罚金的利弊,认为,应由立法机关或者司法解释机关,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情节,全面进行裁量,确定一个大致的数额,逐步取消无限额罚金制,过渡到限额罚金制。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众学者提出了大量建议,如增设罚金易科制度,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增加延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条款,等等。

  三、刑法分则有关犯罪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犯罪。

  1.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该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知识产权法,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该罪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学界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建议取消刑法关于此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2.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将该罪作为一个具体的罪名来规定,将各种性质、社会危害性不同的行为、不同的主体以同一层次的危害性程度平行规定在一起,承担同一个刑种或刑罚幅度,有违罪行均衡原则,宜将其确定为一个类罪名。

  (二)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对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学者们主要集中在医疗事故罪方面。因为,医疗事故频发给社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所以,充分利用刑法手段,对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是非常有益的。

  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应做相应改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或者开业诊所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患者及其家属也可报告。另外,目前鉴定机构的体制也应改变,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医疗行政机关分离,由医学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的有关人员以及法医、律师等多方面人员组成专门的鉴定机构,而且对其级别宜定为地区、省和国家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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