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维研究方法的科学选择
(一)刑法学研究方法遴选的内在根据
科学研究说到底就是研究主体运用各种方法考察、认识未知对象的运动规律,并据以改造现实世界的思维过程。研究方法是研究主体达到认识未知对象的运动规律的目的的桥梁。研究主体能否找到认识未知对象运动规律的科学方法,能否改造现有的认识方法,发现新的认识方法,直接决定着科学研究的成效。 科学的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遴选取决于作为认识对象的刑法现象的属性。早在本世纪40年代,蔡枢衡先生即指出刑法具有规范性、现象性和哲学性,三者是刑法的一体三面。刑法首先具有规范性。在国家对国民的关系上,刑法是一种权力或压力,是国民的不自由;在国家对社会的关系上,刑法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的保护者,也是社会活动自由的范围;在国家对被害人的关系上,刑法是国家对被害人权利义务的肯定,也是任意复仇的否定或限制;在国家对司法官的关系上,刑法是国家拘束司法官任意裁判的典范,是司法官的不自由;在司法官对国民的关系上,刑法是司法官的自由范围,也是一种剥夺权利的裁判的权能。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是概念和判断。因此,概念内涵外延的发现,概念间关系的确定,判断的抽出,推理的形成,从而理论体系的构成,便是刑法规范性范畴的内容。刑法同时也是历史过程的一部、社会现象的一种,这是刑法的现象性或事实性。把刑法当作历史的事实和社会的现象看,则刑法的存在与发展都有其内在固有不变的法则。特定时空中刑法特征的把握,历史过程中积极因素的指出,存在及发展法则的探求,都是事实性范畴的内容。刑法还是宇宙万物的一种和万象交错中的一环。刑法是万象的原因,也是万象的结果。刑法对于一切事物,既是直接间接影响的主体,又是直接间接受影响的对象;刑法对于某些现象保有独立性和规定性,对于另一些事物则存在依存性和被决定性。因此,决定和被决定、独立和依存、影响和受影响等法则和归宿的阐明,便是哲学性范畴的内容。由刑法的规范性、现象性和哲学性范畴分别产生规范的注疏阐释、现象的观察与描述和哲学的思辩和抽象的要求,因而注释、实证和思辩的方法应当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方法。[1] 四十年之后,储槐植教授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指出,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由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立体思维。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就刑法论刑法的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刑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就是要研究刑法的外部关系对刑法的存在样态和运作方式的影响。在他看来,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刑法运行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双向制约,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刑法研究只有认同刑法规律才能取得重大进展。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对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及其对刑法运行的制约进行实证研究。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就是要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揭示种种刑法规律,提高刑事政策制定和刑事立法的科学预见度。[2]刑法本身充满哲学,例如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基本规律、原因与结果、根据与条件、形式与内容、自然与必然、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相对与绝对、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等基本范畴都蕴涵于刑法现象之中。这就需要在刑法规范之上将刑法现象蕴涵的哲理系统化。[3] 我们认为,蔡枢衡先生的思想与储槐植教授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实质上都揭示了规范注释、实证分析和哲学思辩作为刑法学三种基本研究方法的内在根据,这一认识应当重新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也是我们进一步提升21世纪中国刑法学品位和成就的方法论基础。
(二)基于刑法的规范性的注释研究方法
“刑法的规范性是刑法最早被认识了的属性,刑法的规范性之探究自然也会成为刑法学三个范畴中历史长久的一个。” [4]刑法的规范性决定了对刑法规范进行注疏论证、发现蕴涵在法条中的规范含义、就刑法论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成为刑法学科的基础,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我国魏晋律学以后的刑律学本质上就是对刑律的注疏论证,而且曾经以《唐律疏议》为标志而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在西方法学中运用注释方法研究法学的结果也曾经形成了著名的注释法学派。运用规范注释的方法研究刑法是20世纪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优势。时下中国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归入这种刑法规范解释学。为了达到提升中国刑法学品位的目的,有的学者主张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摆脱注释法学的窠臼,注释方法应当退居次要地位,作为思辩方法与实证方法的补充。对此,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注释方法、思辩方法和实证方法都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尽管注释刑法是20世纪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但是我们并不能断言中国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已经发展到了极致。我们的刑法规范解释学并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发达!注释刑法学并非对刑法条文的单纯解释,注释应有其自身规则和方法体系。而迄今为止,中国刑法学对刑法解释尚未形成系统的解释理论,对成文法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刑法解释的性质(刑法解释是被动、消极的解释性活动,还是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功能(刑法解释是否具有造法的功能,能否填补刑法漏洞)、对象(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否仅仅是法条本身)、主体(公诉机关对刑法的解释是否属于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法院以及法官个人是否有权解释刑法、解释的效力如何)、目标(刑法解释是发现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还是挖掘法条现时的客观意蕴)、规则(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能否超过法条术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应当遵循同一律等)、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各有什么特点、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界限如何界定等)等一系列基本解释学问题,还缺乏充分的研究。中国刑法学普遍的现象是,学者们自觉不自觉地按照各自的解释规则和方法重复进行着所谓的“刑法规范解释”,其中还存在着许多违背规范解释学基本原理和方法却又为人们熟视无睹的种种欠缺。真正科学和规范意义上的刑法规范解释学在中国刑法学尚未完全形成! 因此,我们应当根据规范解释学原理和方法对中国传统的注释刑法学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改造。规范注释本身也需要规范!我们期待中国刑法学产生系统研究刑法规范解释学的理论著作,更盼望中国刑法学能够以真正科学的规范学原理、规则和方法规范解释刑法规范的学术研究过程。因为“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和适用”。[5]正确注释刑法规范是中国刑法学的起点, 也应当是它的归宿。 当然,注释刑法规范不应当把刑法当作全科玉律,不应当象有的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只是以一种谦卑的态度去阐发蕴含在法条中的微言大义,采取一种‘我注六经,六经注我’的注释方法”,[6]刑法规范解释学不仅需要发挥规范注释的注解功能,更需要发挥对刑法规范的评价和批评功能。只有保持对刑法的批评,刑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刑法学者也才能不辱自己的使命。任何一部刑法典都不可能白璧无瑕,也不可能垂范久远,永世不变。刑法学的批评恰恰是刑法典走向完善的内在动力之一。尤其是在我国刚刚通过的刑法典,因为修订时机的选择不当、指导思想偏颇、立法方法不尽科学等原因,而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中国的刑法学者作为严肃的刑事法学者,“更应以一种清醒的、冷静的、客观的、理性的目光来打量这部修订后的刑法典,少一些阿谀之词,多一些中肯之评”,发挥刑法学的社会批评功能,以期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7]
(三)基于刑法的哲学性的哲理思辩方法
对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虽然是刑法学的基础,但它只是法学研究中与应用性相联系具有实用价值的那一部分,是一种形而下的法学研究。随着对法现象认识的深化,人们发现刑法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也具有哲学性。这种对法律现象的哲学本质的认识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关于法律的认识。15世纪以后,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对罗马法的注释达到极致,随后即出现了超越注释的境界而对法律做哲学上的推敲的迹象,显示了法的哲学性和规范性的互相统一。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取代了中世纪法的宗教基础,法的哲学的属性甚至否定了法的规范的属性而成为了法律的唯一的属性,对法的哲学思考和思辩研究以黑格尔的《法哲学研究》为标志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正是通过对法的哲学性范畴的分析,将刑法现象中蕴涵的哲理系统化,才大大推进了刑法学对刑法现象认识的科学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科学评价和批评功能的刑法哲学。 如果说对法规范性的注释研究还是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优势,那么在刑法之上对刑法哲学性的研究则是中国刑法学的弱势所在。轻视对刑法现象的哲理思考和理论分析,必然会使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注释性、实用性、技巧性研究带有短视、权宜和急功近利的色彩,难于发挥刑法学理论超越实践、导引实践的功能。重视对刑法规范的形而下的注释性研究,而轻视对刑法现象的形而上的哲理分析,最终将妨碍中国刑法学整体理论品位和学术水准的提高。这是造成中国刑法学近年来原地踏步、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8]中国刑法学要使自己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刑法学,就不能停留在单纯地注释法条的层次上,而应当以对刑法规范的注释、评价、批判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揭示隐藏在这些规范后面的犯罪和刑罚互动的种种客观规律,并发挥刑法学的科学导引功能,据以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进行有效的刑法制度设计。时下的中国刑法学界要提升自己的理论品位,就不应当满足于大多数学者熟谙并专注于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仅少数学者关注对刑法现象的哲理思考的研究格局,而应当实现中国刑法学界在研究主体素养、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全面转换和整体跃进,在中国刑法学界普遍形成崇尚哲学思辩、注重独立的理论思考的优良学风,从而使中国刑法学摆脱对现实的成文刑法的依附关系,以自主、中立的学术态度超越刑法规范本身研究刑法现象,获得关于刑法现象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建立刑法学自己既有别于常识性判断也有别于官方权威结论的自己的独立的学术观点,形成不同于刑法典体系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反映犯罪和刑罚互动规律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使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四)基于刑法的现象性的实证分析方法
三、多维研究方法的科学选择
(一)刑法学研究方法遴选的内在根据
科学研究说到底就是研究主体运用各种方法考察、认识未知对象的运动规律,并据以改造现实世界的思维过程。研究方法是研究主体达到认识未知对象的运动规律的目的的桥梁。研究主体能否找到认识未知对象运动规律的科学方法,能否改造现有的认识方法,发现新的认识方法,直接决定着科学研究的成效。
科学的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遴选取决于作为认识对象的刑法现象的属性。早在本世纪40年代,蔡枢衡先生即指出刑法具有规范性、现象性和哲学性,三者是刑法的一体三面。刑法首先具有规范性。在国家对国民的关系上,刑法是一种权力或压力,是国民的不自由;在国家对社会的关系上,刑法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的保护者,也是社会活动自由的范围;在国家对被害人的关系上,刑法是国家对被害人权利义务的肯定,也是任意复仇的否定或限制;在国家对司法官的关系上,刑法是国家拘束司法官任意裁判的典范,是司法官的不自由;在司法官对国民的关系上,刑法是司法官的自由范围,也是一种剥夺权利的裁判的权能。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是概念和判断。因此,概念内涵外延的发现,概念间关系的确定,判断的抽出,推理的形成,从而理论体系的构成,便是刑法规范性范畴的内容。刑法同时也是历史过程的一部、社会现象的一种,这是刑法的现象性或事实性。把刑法当作历史的事实和社会的现象看,则刑法的存在与发展都有其内在固有不变的法则。特定时空中刑法特征的把握,历史过程中积极因素的指出,存在及发展法则的探求,都是事实性范畴的内容。刑法还是宇宙万物的一种和万象交错中的一环。刑法是万象的原因,也是万象的结果。刑法对于一切事物,既是直接间接影响的主体,又是直接间接受影响的对象;刑法对于某些现象保有独立性和规定性,对于另一些事物则存在依存性和被决定性。因此,决定和被决定、独立和依存、影响和受影响等法则和归宿的阐明,便是哲学性范畴的内容。由刑法的规范性、现象性和哲学性范畴分别产生规范的注疏阐释、现象的观察与描述和哲学的思辩和抽象的要求,因而注释、实证和思辩的方法应当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方法。(注: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1页。)
四十年之后,储槐植教授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指出,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由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立体思维。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就刑法论刑法的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刑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就是要研究刑法的外部关系对刑法的存在样态和运作方式的影响。在他看来,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刑法运行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双向制约,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刑法研究只有认同刑法规律才能取得重大进展。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对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及其对刑法运行的制约进行实证研究。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就是要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揭示种种刑法规律,提高刑事政策制定和刑事立法的科学预见度。(注:参见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刑法本身充满哲学,例如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基本规律、原因与结果、根据与条件、形式与内容、自然与必然、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相对与绝对、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等基本范畴都蕴涵于刑法现象之中。这就需要在刑法规范之上将刑法现象蕴涵的哲理系统化。(注: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他》,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
我们认为,蔡枢衡先生的思想与储槐植教授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实质上都揭示了规范注释、实证分析和哲学思辩作为刑法学三种基本研究方法的内在根据,这一认识应当重新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也是我们进一步提升21世纪中国刑法学品位和成就的方法论基础。
(二)基于刑法的规范性的注释研究方法
“刑法的规范性是刑法最早被认识了的属性,刑法的规范性之探究自然也会成为刑法学三个范畴中历史长久的一个。”(注: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3页。)刑法的规范性决定了对刑法规范进行注疏论证、发现蕴涵在法条中的规范含义、就刑法论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成为刑法学科的基础,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我国魏晋律学以后的刑律学本质上就是对刑律的注疏论证,而且曾经以《唐律疏议》为标志而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在西方法学中运用注释方法研究法学的结果也曾经形成了著名的注释法学派。运用规范注释的方法研究刑法是20世纪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优势。时下中国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归入这种刑法规范解释学。为了达到提升中国刑法学品位的目的,有的学者主张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摆脱注释法学的窠臼,注释方法应当退居次要地位,作为思辩方法与实证方法的补充。对此,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注释方法、思辩方法和实证方法都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尽管注释刑法是20世纪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但是我们并不能断言中国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已经发展到了极致。我们的刑法规范解释学并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发达!注释刑法学并非对刑法条文的单纯解释,注释应有其自身规则和方法体系。而迄今为止,中国刑法学对刑法解释尚未形成系统的解释理论,对成文法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刑法解释的性质(刑法解释是被动、消极的解释性活动,还是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功能(刑法解释是否具有造法的功能,能否填补刑法漏洞)、对象(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否仅仅是法条本身)、主体(公诉机关对刑法的解释是否属于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法院以及法官个人是否有权解释刑法、解释的效力如何)、目标(刑法解释是发现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还是挖掘法条现时的客观意蕴)、规则(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能否超过法条术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应当遵循同一律等)、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各有什么特点、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界限如何界定等)等一系列基本解释学问题,还缺乏充分的研究。中国刑法学普遍的现象是,学者们自觉不自觉地按照各自的解释规则和方法重复进行着所谓的“刑法规范解释”,其中还存在着许多违背规范解释学基本原理和方法却又为人们熟视无睹的种种欠缺。真正科学和规范意义上的刑法规范解释学在中国刑法学尚未完全形成!
因此,我们应当根据规范解释学原理和方法对中国传统的注释刑法学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改造。规范注释本身也需要规范!我们期待中国刑法学产生系统研究刑法规范解释学的理论著作,更盼望中国刑法学能够以真正科学的规范学原理、规则和方法规范解释刑法规范的学术研究过程。因为“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和适用”。(注: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3页。)正确注释刑法规范是中国刑法学的起点,也应当是它的归宿。
当然,注释刑法规范不应当把刑法当作全科玉律,不应当象有的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只是以一种谦卑的态度去阐发蕴含在法条中的微言大义,采取一种‘我注六经,六经注我’的注释方法”,(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 卷之“主编絮语”。)刑法规范解释学不仅需要发挥规范注释的注解功能,更需要发挥对刑法规范的评价和批评功能。只有保持对刑法的批评,刑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刑法学者也才能不辱自己的使命。任何一部刑法典都不可能白璧无瑕,也不可能垂范久远,永世不变。刑法学的批评恰恰是刑法典走向完善的内在动力之一。尤其是在我国刚刚通过的刑法典,因为修订时机的选择不当、指导思想偏颇、立法方法不尽科学等原因,而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中国的刑法学者作为严肃的刑事法学者,“更应以一种清醒的、冷静的、客观的、理性的目光来打量这部修订后的刑法典,少一些阿谀之词,多一些中肯之评”,发挥刑法学的社会批评功能,以期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卷之“主编絮语”。)
(三)基于刑法的哲学性的哲理思辩方法
对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虽然是刑法学的基础,但它只是法学研究中与应用性相联系具有实用价值的那一部分,是一种形而下的法学研究。随着对法现象认识的深化,人们发现刑法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也具有哲学性。这种对法律现象的哲学本质的认识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关于法律的认识。15世纪以后,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对罗马法的注释达到极致,随后即出现了超越注释的境界而对法律做哲学上的推敲的迹象,显示了法的哲学性和规范性的互相统一。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取代了中世纪法的宗教基础,法的哲学的属性甚至否定了法的规范的属性而成为了法律的唯一的属性,对法的哲学思考和思辩研究以黑格尔的《法哲学研究》为标志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正是通过对法的哲学性范畴的分析,将刑法现象中蕴涵的哲理系统化,才大大推进了刑法学对刑法现象认识的科学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科学评价和批评功能的刑法哲学。
如果说对法规范性的注释研究还是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优势,那么在刑法之上对刑法哲学性的研究则是中国刑法学的弱势所在。轻视对刑法现象的哲理思考和理论分析,必然会使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注释性、实用性、技巧性研究带有短视、权宜和急功近利的色彩,难于发挥刑法学理论超越实践、导引实践的功能。重视对刑法规范的形而下的注释性研究,而轻视对刑法现象的形而上的哲理分析,最终将妨碍中国刑法学整体理论品位和学术水准的提高。这是造成中国刑法学近年来原地踏步、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页。)中国刑法学要使自己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刑法学,就不能停留在单纯地注释法条的层次上,而应当以对刑法规范的注释、评价、批判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揭示隐藏在这些规范后面的犯罪和刑罚互动的种种客观规律,并发挥刑法学的科学导引功能,据以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进行有效的刑法制度设计。时下的中国刑法学界要提升自己的理论品位,就不应当满足于大多数学者熟谙并专注于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仅少数学者关注对刑法现象的哲理思考的研究格局,而应当实现中国刑法学界在研究主体素养、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全面转换和整体跃进,在中国刑法学界普遍形成崇尚哲学思辩、注重独立的理论思考的优良学风,从而使中国刑法学摆脱对现实的成文刑法的依附关系,以自主、中立的学术态度超越刑法规范本身研究刑法现象,获得关于刑法现象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建立刑法学自己既有别于常识性判断也有别于官方权威结论的自己的独立的学术观点,形成不同于刑法典体系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反映犯罪和刑罚互动规律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使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四)基于刑法的现象性的实证分析方法
如果说刑法的哲学性是晚于刑法的规范性而发现的刑法的属性,那么,刑法的现象性或事实性则是最后被发现的刑法的属性。(注: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4页。)刑法的事实性或现象性的发现产生了实证方法和实证精神引入刑法学研究的客观要求。实证主义的奠基人法国哲学家孔德认为,一切科学的结论必然建立在被观察到的事实基础上,并提出了著名的“观察优于想象”的命题。在19世纪后期,正是通过观察、解剖、统计和分析,龙勃罗梭发现了人类的隔世遗传和返祖现象,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打破了刑事古典学派自由意志的神话,其具体结论虽然受到挑战,但其巨大功绩是使刑法学研究从纯粹的唯理的思辩的研究提升成实证的科学的研究,从而不仅使刑法学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一场革命,而且宣告了刑法学一个崭新时代的来临-刑事实证学派的实证和科学时代的来临。
反思时下的中国刑法学,如果我们可以断言理论思辩和哲学分析气氛尚不浓厚,那么我们更应当坦率地承认中国刑法学完全缺乏实证精神。我们认为,对犯罪和刑罚的实证研究,可以为刑法学的思辩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弥补思辩研究过于抽象和空泛的缺陷。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深入的实证分析恰恰正是造成中国刑法学思辩色彩不足、流行话语盛行、未能建立自己的学科语境和科学结论的根源所在。回顾刑法典修订过程中热闹一时的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论,就不难发现,不论是赞成保留或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观点,还是主张控制和减少死刑罪名的意见(包括笔者本人发表的文章),基本上都是借助于纯粹的理论思辩和逻辑推断进行论证的,都缺乏基于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死刑效果的科学佐证。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不对死刑控制和威慑犯罪的实际效果作实际的考察和经验的分析,所有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就难以令人信服,难免给人以书生空谈的感觉。刑法学要将自己关于死刑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就必须在刑法学研究中引入实证的方法,走出书斋,在死刑适用的实际刑罚环境中、在死刑实际适用的对象和潜在威慑群体中、在死刑影响所及的所有社会群体中,访问、观察人们的心理态度和行为反应,比较、分析死刑适用前后犯罪率的升迁和社会心理的变动,以掌握第一手的材料,并对原始材料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形成客观真实的结论。
当然,在刑法学研究中引入实证方法,不仅需要实证意识的觉醒,更需要具备有相应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在主观条件方面,作为研究主体的刑法学者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人文社会科学造诣,而且需要掌握从事实证研究所必须的调查访问、心理分析、数理统计、定量分析、电脑处理的方法、技术、经验等基本的科学素养。不仅应当掌握从事实证研究所必须的广博的学识、高超的能力、科学的方法和丰富的经验,而且应当具有实证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那样献身科学、淡泊名利的忘我牺牲精神。实证研究也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需要具有从事实证研究所应具备的经费、设备,需要国家立法、司法和社会各界在信息公开、资料处理、人员组织等各方面的大力配合。如果对实证研究课题相关的司法统计数据奉行神秘主义,搞信息封锁,不在科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研究手段方面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所谓的实证研究必将成为无米之炊,刑法学的许多研究结论亦将难以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最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规范性、哲学性和现象性是刑法的一体三面,彼此不可分割。这一特点也决定了规范注释方法、哲学思辩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不能是彼此分割的。如果说,这三种方法作为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或早或晚或多或少已为中国刑法学所认同,那么,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人为地割裂这三种基本研究方法的内在联系,对规范研究发现的刑法问题不作进一步的哲学思考和实证分析,对有限的实证研究成果不作进一步的理论概括和哲学提炼,对刑法的哲学思辩脱离现实的刑法实践追求绝对的形而上,因而未能实现刑法的规范研究、哲学思辩和实证分析之间的内部交流和成果转化,这是中国刑法学未能在总体上提升自己的学术品位和学术水准的又一重要原因所在。面向21世纪,中国刑法学应当尽快实现研究方法的整合,综合运用注释、思辩和实证方法研究刑法现象,实现对刑法现象的多方位、多层次和多角度的一体化研究。
规范注释、哲理思辩和实证分析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排除刑法学借鉴和运用其他研究方法,如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关系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等。
四、刑事一体化学科体系的建构
从科学认识角度言,学科体系是科学理论内容的逻辑表达形式,是以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他材料构建起来的具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注:参见舒伟光:《科学认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第3卷,第145页。)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则是以关于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构建起来的具有系统性的知识体系。刑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化是刑法学研究科学化的基本标志。
我国现行刑法学体系基本上是在继承50年代所摹仿的前苏联的刑法学体系的基础上,结合1979年刑法典的体系结构而构建的。尽管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刑法学的许多学者都深感这种理论体系的过时、落后、不适应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重新建构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并且做了许多尝试,这些尝试包括对刑法学体系形式上的变动(表现为对现行刑法学体系的内容进行形式上的调整,如将罪数问题从刑罚论中抽出来纳入犯罪论等)和实质上的完善(对刑法学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刑事责任、定罪、罪刑关系、刑罚权根据、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等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根据对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构建刑法学新的理论体系的各种模型的主张。(注: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但这些努力似乎还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中国刑法学以苏联刑法学体系和1979年刑法典结构为基础的既有理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学科自身所应有的科学性、系统性、逻辑性以及区别于刑法典体系、结构的独特性还没有得以显现。中国刑法学仍然面临着重新建构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艰巨任务。(注:参见本文(上)第四部分“中国刑法学的恢复和发展”之“尝试重构刑法学理论体系”,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对于如何重新建构刑法学学科体系,中国刑法学界在多年努力探索的基础上,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即首先应当明确区分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与刑法典规范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注: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刑法典规范体系是体现刑法规范的刑法条文按其内在逻辑关系而有机排列的整体。而刑法教科书体系则一般是以刑法典规范体系为基础,结合理论阐述和课程教学的需要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往往是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缩影,刑法教科书体系的严谨、缜密、完整和协调,既是刑法教科书体系科学化的基本标志,也反映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和理论研究的深度。但是,决不能把刑法学理论体系等同于刑法教科书体系。一般说来,刑法教科书体系以刑法典规范体系为基础,以刑法典条文的适用解释为基本任务。刑法教科书体系不可能也不应当根本超越刑法典规范体系。而刑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科学的知识体系,则应当以质疑、批判和改善表层的刑法规范、探询潜隐在刑法规范深层的刑事法理为其主要使命。这一学科使命决定了刑法学理论体系,不仅应当超越刑法典规范体系,而且应当超越刑法教科书体系。如果说刑法学理论体系与刑法典规范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的界限不明确,在中国刑法学学科建设的初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那么,在中国现代刑法学已经走过百年历史,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飞速发展后,刑法学理论体系实现对刑法典规范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的历史性的超越,同样具有历史的必要性和逻辑的必然性。因为,知识的传承、思想的积累、理论的创新、队伍的建设,已经为中国刑法学在更为广阔的刑事法学的范围内,建构自己的概念、范畴、判断、逻辑体系和自己的学术语境,根据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既不同于刑法典规范体系,也不同于刑法教科书体系的独立的知识体系,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法学应当在既往建构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未竟努力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刑事法制实践的新进展,继续探索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刑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既符合学科建设的理论规范又满足刑事法治的实践需要的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
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应以“刑事一体化”为其基本方向。“刑事一体化”思想渊源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全体刑法学”的概念。鉴于刑事古典学派法律教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刑罚报应主义的刑罚机能观念局限了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妨碍了对犯罪和刑法本质的科学认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实证学派主张将刑法学研究从狭窄的法律概念中解放出来,以科学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作为一种自然和社会现象的犯罪(而不仅仅是作为法律现象的犯罪),在此基础上,李斯特提出了建立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和行刑学在内的“全体刑法学”的设想。二次大战后崛起的新社会防卫论主将马克·安塞尔更把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以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作为新社会防卫论的理论基石。而明确地将“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学研究思路加以倡导的,则首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基于对如何走出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的怪圈的理性思考,储槐植教授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构想应当包括更新观念、调整结构和完善机制三大方面。更新观念的核心在于科学地认识犯罪规律。根据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的认识,犯罪与社会同在(从而树立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思想),社会矛盾的深度与广度同犯罪数量成正比(从而把刑事政策纳入社会发展战略),犯罪率变动不是刑罚效用的唯一标志,刑法在控制犯罪中只能起一定的作用(国家的刑罚目的与刑罚权以此为限)。调整结构包括重筑刑法堤坝、协调罪刑关系、调整刑罚体系三个方面。而完善机制则要解决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制约的单向制约机制的缺陷,建立刑法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制约而且受行刑效果制约的双向制约机制。(注: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 年第1期。)作为一种刑法学研究思路,“刑事一体化”思想则要求对刑法学研究作时间和空间的拓展,突破注释刑法学的狭窄学术樊篱,以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分别从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对刑法作多方位的立体研究。储槐植教授认为,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传统优势。而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则是中国刑法学的薄弱环节。因此,他竭力倡导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以提升中国刑法学的学术品格和思想意蕴。在他看来,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根据在于“刑法运行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制约”这一刑法发展规律,刑法学研究应当认同刑法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并据此建立起犯罪学-刑法学-行刑学一体化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在刑法之上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则是出于“发掘刑法规律、探询刑事法理”这一刑法学学科使命的要求,由此决定开展刑事法理学研究的必要性。(注: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储槐植教授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思路的这一构想引起了许多刑法学者特别是青年学人的共呜。已故著名刑法学家甘雨沛先生生前也指出,综观近代以来刑事法学学科的划分,19世纪的刑法学是合,融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行刑学为一体;20世纪的刑法学是分。除上述学科相继独立外,还出现了一些边缘学科;21世纪的刑法学的走向必然是统一、联合,成为一个熔刑事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与保安处分论以及刑事政策等为一炉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注:参见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辑组:《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受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启发,近年来对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作过卓著努力的陈兴良教授则在其主编的大型刑法学研究论丛《刑事法评论》“主编絮语”中将“刑事一体化”思想作为编辑宗旨,竭力倡导与建构一种“以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主编絮语”。)并进而提出,应当在刑事法的名目下,将与刑事法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再现大刑事法的风采。(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主编絮语”)这些关于刑法学研究思路和理论体系的构想昭示我们,历史的钟摆又将把刑法学重新推进到一个以联合、统一和一体化为特征的新的纪元。“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将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必然的选择。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并不是要抹杀刑法学学科的内部分工。刑事一体化恰恰要求刑法学内部进行合理的学科分工,构建结构协调、职能明确的分支学科体系。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前提是“分”,即首先应当致力于刑法学内部二级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建树;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归宿是“合”,即在学科分工、学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认识事物的整体性规律的要求,对刑法进行跨学科的、一体化的和融会贯通的研究。这样,有分有合,分是前提,合是归宿,我们才能获得对刑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深入而又完整的科学认识,把刑法学理论研究推向一个新水平。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并不是刑法学内部各个分支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新的观念指导下对现行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一次根本超越。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以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刑事一体化的刑法学研究方法为其精神内核。它要求刑法学研究克服鸵鸟心理,从单纯的刑法适用解释学中解脱出来,拓展研究视野和学术空间,把刑法现象与整个社会、整个时代的特征联系起来,综合运用规范注释、实证研究和哲学思辩等方法,研究刑法现象的社会制约性,研究刑法运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特别是要研究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对刑法运行的双向制约性,从中发现犯罪和刑罚互动的客观规律,探询蕴藏在刑法发展规律背后的刑事法理。
根据我们的初步设想,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构想应当在两个层面上展开:
一是在狭义刑法学层面进行一体化的展开。狭义刑法学主要包括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刑事立法学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应然规范”的知识体系,主要研究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或非刑罚化,并研究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和方法。刑法解释学则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实然规范”的知识体系,以注疏论证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以便正确适用刑法条文为其基本任务。而刑事法理学则是关于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要超越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对刑法现象作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刑事立法论、刑法适用解释论和刑法哲学都是关于刑法现象的知识体系,但其职能各有不同,彼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也不容出现角色混淆。但是,狭义刑法学的这一内部学科分工又不是绝对的,不能割断刑事立法论、刑法适用解释论和刑法哲学的内在联系。根据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要求,刑法学研究应当把握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者之间的互动和制衡关系。刑事立法学的研究促进刑法规范的完善,从而为刑法适用解释奠定基础;刑法解释学在注释论证刑法条文的同时,发现刑法规范的漏洞,可以为刑事立法论提供完善刑事立法的意见;刑事法理学对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把握,则有助于从宏观上促进刑事立法学和刑法解释学对刑法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的把握和理解。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根支柱共同支撑着狭义刑法学的殿堂。比较而言,20世纪的中国狭义刑法学以刑法解释学见长,而刑事立法学和刑事法理学则相对薄弱。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狭义刑法学,应当彻底改变刑事立法学和刑事法理学的不发达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一体化思想的要求,综合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的成果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进行一体化的研究。
二是在广义刑法学层面进行一体化的展开。广义刑法学应当包括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刑事政策学五个基本的分支学科。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一门实证科学或事实科学。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法规范解释学。行刑学是关于行刑规范和行刑效果的知识体系,兼含法规范解释学和行刑效果的实证分析的内容。而刑事政策学则是关于国家根据犯罪态势而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适用的刑事政策的知识体系。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各有其特定的学科使命,彼此不可代替。但是,广义刑法学内部的这些学科分工同样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过分强调刑法学内部学科分工,以至造成刑法学内部学术樊篱重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必然会妨碍我们获得对刑法现象的完整认识。中国刑法学以刑法的运行为其研究的基础,然而刑法运行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双向制约的刑法发展规律,决定了狭义刑法学研究不能不与犯罪学、行刑学研究保持学术沟通和信息反馈。中国刑法学以实体刑法的运行为其研究的基础,但是,没有程序的规范和保障,实体规范的适用就难以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正义。刑法的适用解释机制和定罪机制集中反映了实体刑法对程序刑法的依赖性。中国刑法学是以刑法解释学为核心的关于刑法规范、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但刑法的运行总要以刑事政策为其灵魂。通过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刑法目的、刑法价值的评判和引导,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法的运行才能更合目的、更具理性,更富效果。如果说,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根支柱共同支撑着狭义刑法学的殿堂,那么,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这五根顶梁柱则共同支撑着广义刑法学的大厦。应当看到,比较而言,20世纪的中国广义刑法学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见长,而犯罪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则相当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狭义刑法学的发展,影响了刑法运行的实际效果。面向21世纪,中国广义刑法学应当首先加强广义刑法学内部二级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特别是应当重点加强犯罪学、行政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刑事一体化的思想的要求,抱持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和开放的姿态,综合运用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对刑法现象进行多学科的一体化的研究。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对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全面、科学的认识,从而推进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注释」
[1] 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1页。
[2] 参见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3] 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他》,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
[4] 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3页。
[5]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3页。
[6]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 卷之“主编絮语”。
[7]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卷之“主编絮语”。
[8]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页。
[9] 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4页。
[10] 参见舒伟光:《科学认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第3卷,第145页。
[11] 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2] 参见本文(上)第四部分“中国刑法学的恢复和发展”之“尝试重构刑法学理论体系”,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3] 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4] 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 年第1期。
[15] 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16] 参见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辑组:《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
[17]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主编絮语”。
[18]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主编絮语”
三、多维研究方法的科学选择
(一)刑法学研究方法遴选的内在根据
科学研究说到底就是研究主体运用各种方法考察、认识未知对象的运动规律,并据以改造现实世界的思维过程。研究方法是研究主体达到认识未知对象的运动规律的目的的桥梁。研究主体能否找到认识未知对象运动规律的科学方法,能否改造现有的认识方法,发现新的认识方法,直接决定着科学研究的成效。
科学的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遴选取决于作为认识对象的刑法现象的属性。早在本世纪40年代,蔡枢衡先生即指出刑法具有规范性、现象性和哲学性,三者是刑法的一体三面。刑法首先具有规范性。在国家对国民的关系上,刑法是一种权力或压力,是国民的不自由;在国家对社会的关系上,刑法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的保护者,也是社会活动自由的范围;在国家对被害人的关系上,刑法是国家对被害人权利义务的肯定,也是任意复仇的否定或限制;在国家对司法官的关系上,刑法是国家拘束司法官任意裁判的典范,是司法官的不自由;在司法官对国民的关系上,刑法是司法官的自由范围,也是一种剥夺权利的裁判的权能。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是概念和判断。因此,概念内涵外延的发现,概念间关系的确定,判断的抽出,推理的形成,从而理论体系的构成,便是刑法规范性范畴的内容。刑法同时也是历史过程的一部、社会现象的一种,这是刑法的现象性或事实性。把刑法当作历史的事实和社会的现象看,则刑法的存在与发展都有其内在固有不变的法则。特定时空中刑法特征的把握,历史过程中积极因素的指出,存在及发展法则的探求,都是事实性范畴的内容。刑法还是宇宙万物的一种和万象交错中的一环。刑法是万象的原因,也是万象的结果。刑法对于一切事物,既是直接间接影响的主体,又是直接间接受影响的对象;刑法对于某些现象保有独立性和规定性,对于另一些事物则存在依存性和被决定性。因此,决定和被决定、独立和依存、影响和受影响等法则和归宿的阐明,便是哲学性范畴的内容。由刑法的规范性、现象性和哲学性范畴分别产生规范的注疏阐释、现象的观察与描述和哲学的思辩和抽象的要求,因而注释、实证和思辩的方法应当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方法。(注: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1页。)
四十年之后,储槐植教授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指出,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由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立体思维。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就刑法论刑法的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刑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就是要研究刑法的外部关系对刑法的存在样态和运作方式的影响。在他看来,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刑法运行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双向制约,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刑法研究只有认同刑法规律才能取得重大进展。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对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及其对刑法运行的制约进行实证研究。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就是要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揭示种种刑法规律,提高刑事政策制定和刑事立法的科学预见度。(注:参见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刑法本身充满哲学,例如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基本规律、原因与结果、根据与条件、形式与内容、自然与必然、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相对与绝对、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等基本范畴都蕴涵于刑法现象之中。这就需要在刑法规范之上将刑法现象蕴涵的哲理系统化。(注: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他》,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
我们认为,蔡枢衡先生的思想与储槐植教授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实质上都揭示了规范注释、实证分析和哲学思辩作为刑法学三种基本研究方法的内在根据,这一认识应当重新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也是我们进一步提升21世纪中国刑法学品位和成就的方法论基础。
(二)基于刑法的规范性的注释研究方法
“刑法的规范性是刑法最早被认识了的属性,刑法的规范性之探究自然也会成为刑法学三个范畴中历史长久的一个。”(注: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3页。)刑法的规范性决定了对刑法规范进行注疏论证、发现蕴涵在法条中的规范含义、就刑法论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成为刑法学科的基础,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我国魏晋律学以后的刑律学本质上就是对刑律的注疏论证,而且曾经以《唐律疏议》为标志而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在西方法学中运用注释方法研究法学的结果也曾经形成了著名的注释法学派。运用规范注释的方法研究刑法是20世纪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优势。时下中国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归入这种刑法规范解释学。为了达到提升中国刑法学品位的目的,有的学者主张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摆脱注释法学的窠臼,注释方法应当退居次要地位,作为思辩方法与实证方法的补充。对此,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注释方法、思辩方法和实证方法都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尽管注释刑法是20世纪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但是我们并不能断言中国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已经发展到了极致。我们的刑法规范解释学并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发达!注释刑法学并非对刑法条文的单纯解释,注释应有其自身规则和方法体系。而迄今为止,中国刑法学对刑法解释尚未形成系统的解释理论,对成文法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刑法解释的性质(刑法解释是被动、消极的解释性活动,还是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功能(刑法解释是否具有造法的功能,能否填补刑法漏洞)、对象(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否仅仅是法条本身)、主体(公诉机关对刑法的解释是否属于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法院以及法官个人是否有权解释刑法、解释的效力如何)、目标(刑法解释是发现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还是挖掘法条现时的客观意蕴)、规则(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能否超过法条术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应当遵循同一律等)、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各有什么特点、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界限如何界定等)等一系列基本解释学问题,还缺乏充分的研究。中国刑法学普遍的现象是,学者们自觉不自觉地按照各自的解释规则和方法重复进行着所谓的“刑法规范解释”,其中还存在着许多违背规范解释学基本原理和方法却又为人们熟视无睹的种种欠缺。真正科学和规范意义上的刑法规范解释学在中国刑法学尚未完全形成!
因此,我们应当根据规范解释学原理和方法对中国传统的注释刑法学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改造。规范注释本身也需要规范!我们期待中国刑法学产生系统研究刑法规范解释学的理论著作,更盼望中国刑法学能够以真正科学的规范学原理、规则和方法规范解释刑法规范的学术研究过程。因为“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和适用”。(注: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3页。)正确注释刑法规范是中国刑法学的起点,也应当是它的归宿。
当然,注释刑法规范不应当把刑法当作全科玉律,不应当象有的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只是以一种谦卑的态度去阐发蕴含在法条中的微言大义,采取一种‘我注六经,六经注我’的注释方法”,(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 卷之“主编絮语”。)刑法规范解释学不仅需要发挥规范注释的注解功能,更需要发挥对刑法规范的评价和批评功能。只有保持对刑法的批评,刑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刑法学者也才能不辱自己的使命。任何一部刑法典都不可能白璧无瑕,也不可能垂范久远,永世不变。刑法学的批评恰恰是刑法典走向完善的内在动力之一。尤其是在我国刚刚通过的刑法典,因为修订时机的选择不当、指导思想偏颇、立法方法不尽科学等原因,而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中国的刑法学者作为严肃的刑事法学者,“更应以一种清醒的、冷静的、客观的、理性的目光来打量这部修订后的刑法典,少一些阿谀之词,多一些中肯之评”,发挥刑法学的社会批评功能,以期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卷之“主编絮语”。)
(三)基于刑法的哲学性的哲理思辩方法
对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虽然是刑法学的基础,但它只是法学研究中与应用性相联系具有实用价值的那一部分,是一种形而下的法学研究。随着对法现象认识的深化,人们发现刑法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也具有哲学性。这种对法律现象的哲学本质的认识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关于法律的认识。15世纪以后,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对罗马法的注释达到极致,随后即出现了超越注释的境界而对法律做哲学上的推敲的迹象,显示了法的哲学性和规范性的互相统一。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取代了中世纪法的宗教基础,法的哲学的属性甚至否定了法的规范的属性而成为了法律的唯一的属性,对法的哲学思考和思辩研究以黑格尔的《法哲学研究》为标志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正是通过对法的哲学性范畴的分析,将刑法现象中蕴涵的哲理系统化,才大大推进了刑法学对刑法现象认识的科学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科学评价和批评功能的刑法哲学。
如果说对法规范性的注释研究还是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的传统优势,那么在刑法之上对刑法哲学性的研究则是中国刑法学的弱势所在。轻视对刑法现象的哲理思考和理论分析,必然会使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注释性、实用性、技巧性研究带有短视、权宜和急功近利的色彩,难于发挥刑法学理论超越实践、导引实践的功能。重视对刑法规范的形而下的注释性研究,而轻视对刑法现象的形而上的哲理分析,最终将妨碍中国刑法学整体理论品位和学术水准的提高。这是造成中国刑法学近年来原地踏步、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页。)中国刑法学要使自己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刑法学,就不能停留在单纯地注释法条的层次上,而应当以对刑法规范的注释、评价、批判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揭示隐藏在这些规范后面的犯罪和刑罚互动的种种客观规律,并发挥刑法学的科学导引功能,据以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进行有效的刑法制度设计。时下的中国刑法学界要提升自己的理论品位,就不应当满足于大多数学者熟谙并专注于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仅少数学者关注对刑法现象的哲理思考的研究格局,而应当实现中国刑法学界在研究主体素养、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全面转换和整体跃进,在中国刑法学界普遍形成崇尚哲学思辩、注重独立的理论思考的优良学风,从而使中国刑法学摆脱对现实的成文刑法的依附关系,以自主、中立的学术态度超越刑法规范本身研究刑法现象,获得关于刑法现象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建立刑法学自己既有别于常识性判断也有别于官方权威结论的自己的独立的学术观点,形成不同于刑法典体系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反映犯罪和刑罚互动规律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使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四)基于刑法的现象性的实证分析方法
如果说刑法的哲学性是晚于刑法的规范性而发现的刑法的属性,那么,刑法的现象性或事实性则是最后被发现的刑法的属性。(注: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4页。)刑法的事实性或现象性的发现产生了实证方法和实证精神引入刑法学研究的客观要求。实证主义的奠基人法国哲学家孔德认为,一切科学的结论必然建立在被观察到的事实基础上,并提出了著名的“观察优于想象”的命题。在19世纪后期,正是通过观察、解剖、统计和分析,龙勃罗梭发现了人类的隔世遗传和返祖现象,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打破了刑事古典学派自由意志的神话,其具体结论虽然受到挑战,但其巨大功绩是使刑法学研究从纯粹的唯理的思辩的研究提升成实证的科学的研究,从而不仅使刑法学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一场革命,而且宣告了刑法学一个崭新时代的来临-刑事实证学派的实证和科学时代的来临。
反思时下的中国刑法学,如果我们可以断言理论思辩和哲学分析气氛尚不浓厚,那么我们更应当坦率地承认中国刑法学完全缺乏实证精神。我们认为,对犯罪和刑罚的实证研究,可以为刑法学的思辩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弥补思辩研究过于抽象和空泛的缺陷。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深入的实证分析恰恰正是造成中国刑法学思辩色彩不足、流行话语盛行、未能建立自己的学科语境和科学结论的根源所在。回顾刑法典修订过程中热闹一时的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论,就不难发现,不论是赞成保留或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观点,还是主张控制和减少死刑罪名的意见(包括笔者本人发表的文章),基本上都是借助于纯粹的理论思辩和逻辑推断进行论证的,都缺乏基于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死刑效果的科学佐证。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不对死刑控制和威慑犯罪的实际效果作实际的考察和经验的分析,所有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就难以令人信服,难免给人以书生空谈的感觉。刑法学要将自己关于死刑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就必须在刑法学研究中引入实证的方法,走出书斋,在死刑适用的实际刑罚环境中、在死刑实际适用的对象和潜在威慑群体中、在死刑影响所及的所有社会群体中,访问、观察人们的心理态度和行为反应,比较、分析死刑适用前后犯罪率的升迁和社会心理的变动,以掌握第一手的材料,并对原始材料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形成客观真实的结论。
当然,在刑法学研究中引入实证方法,不仅需要实证意识的觉醒,更需要具备有相应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在主观条件方面,作为研究主体的刑法学者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人文社会科学造诣,而且需要掌握从事实证研究所必须的调查访问、心理分析、数理统计、定量分析、电脑处理的方法、技术、经验等基本的科学素养。不仅应当掌握从事实证研究所必须的广博的学识、高超的能力、科学的方法和丰富的经验,而且应当具有实证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那样献身科学、淡泊名利的忘我牺牲精神。实证研究也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需要具有从事实证研究所应具备的经费、设备,需要国家立法、司法和社会各界在信息公开、资料处理、人员组织等各方面的大力配合。如果对实证研究课题相关的司法统计数据奉行神秘主义,搞信息封锁,不在科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研究手段方面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所谓的实证研究必将成为无米之炊,刑法学的许多研究结论亦将难以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最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规范性、哲学性和现象性是刑法的一体三面,彼此不可分割。这一特点也决定了规范注释方法、哲学思辩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不能是彼此分割的。如果说,这三种方法作为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或早或晚或多或少已为中国刑法学所认同,那么,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人为地割裂这三种基本研究方法的内在联系,对规范研究发现的刑法问题不作进一步的哲学思考和实证分析,对有限的实证研究成果不作进一步的理论概括和哲学提炼,对刑法的哲学思辩脱离现实的刑法实践追求绝对的形而上,因而未能实现刑法的规范研究、哲学思辩和实证分析之间的内部交流和成果转化,这是中国刑法学未能在总体上提升自己的学术品位和学术水准的又一重要原因所在。面向21世纪,中国刑法学应当尽快实现研究方法的整合,综合运用注释、思辩和实证方法研究刑法现象,实现对刑法现象的多方位、多层次和多角度的一体化研究。
规范注释、哲理思辩和实证分析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排除刑法学借鉴和运用其他研究方法,如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关系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等。
四、刑事一体化学科体系的建构
从科学认识角度言,学科体系是科学理论内容的逻辑表达形式,是以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他材料构建起来的具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注:参见舒伟光:《科学认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第3卷,第145页。)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则是以关于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构建起来的具有系统性的知识体系。刑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化是刑法学研究科学化的基本标志。
我国现行刑法学体系基本上是在继承50年代所摹仿的前苏联的刑法学体系的基础上,结合1979年刑法典的体系结构而构建的。尽管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刑法学的许多学者都深感这种理论体系的过时、落后、不适应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重新建构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并且做了许多尝试,这些尝试包括对刑法学体系形式上的变动(表现为对现行刑法学体系的内容进行形式上的调整,如将罪数问题从刑罚论中抽出来纳入犯罪论等)和实质上的完善(对刑法学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刑事责任、定罪、罪刑关系、刑罚权根据、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等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根据对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构建刑法学新的理论体系的各种模型的主张。(注: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但这些努力似乎还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中国刑法学以苏联刑法学体系和1979年刑法典结构为基础的既有理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学科自身所应有的科学性、系统性、逻辑性以及区别于刑法典体系、结构的独特性还没有得以显现。中国刑法学仍然面临着重新建构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艰巨任务。(注:参见本文(上)第四部分“中国刑法学的恢复和发展”之“尝试重构刑法学理论体系”,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对于如何重新建构刑法学学科体系,中国刑法学界在多年努力探索的基础上,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即首先应当明确区分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与刑法典规范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注: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刑法典规范体系是体现刑法规范的刑法条文按其内在逻辑关系而有机排列的整体。而刑法教科书体系则一般是以刑法典规范体系为基础,结合理论阐述和课程教学的需要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往往是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缩影,刑法教科书体系的严谨、缜密、完整和协调,既是刑法教科书体系科学化的基本标志,也反映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和理论研究的深度。但是,决不能把刑法学理论体系等同于刑法教科书体系。一般说来,刑法教科书体系以刑法典规范体系为基础,以刑法典条文的适用解释为基本任务。刑法教科书体系不可能也不应当根本超越刑法典规范体系。而刑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科学的知识体系,则应当以质疑、批判和改善表层的刑法规范、探询潜隐在刑法规范深层的刑事法理为其主要使命。这一学科使命决定了刑法学理论体系,不仅应当超越刑法典规范体系,而且应当超越刑法教科书体系。如果说刑法学理论体系与刑法典规范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的界限不明确,在中国刑法学学科建设的初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那么,在中国现代刑法学已经走过百年历史,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飞速发展后,刑法学理论体系实现对刑法典规范体系、刑法教科书体系的历史性的超越,同样具有历史的必要性和逻辑的必然性。因为,知识的传承、思想的积累、理论的创新、队伍的建设,已经为中国刑法学在更为广阔的刑事法学的范围内,建构自己的概念、范畴、判断、逻辑体系和自己的学术语境,根据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既不同于刑法典规范体系,也不同于刑法教科书体系的独立的知识体系,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法学应当在既往建构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未竟努力的基础上,结合年来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刑事法制实践的新进展,继续探索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刑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既符合学科建设的理论规范又满足刑事法治的实践需要的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
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应以“刑事一体化”为其基本方向。“刑事一体化”思想渊源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全体刑法学”的概念。鉴于刑事古典学派法律教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刑罚报应主义的刑罚机能观念局限了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妨碍了对犯罪和刑法本质的科学认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实证学派主张将刑法学研究从狭窄的法律概念中解放出来,以科学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作为一种自然和社会现象的犯罪(而不仅仅是作为法律现象的犯罪),在此基础上,李斯特提出了建立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和行刑学在内的“全体刑法学”的设想。二次大战后崛起的新社会防卫论主将马克·安塞尔更把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以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作为新社会防卫论的理论基石。而明确地将“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学研究思路加以倡导的,则首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基于对如何走出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的怪圈的理性思考,储槐植教授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构想应当包括更新观念、调整结构和完善机制三大方面。更新观念的核心在于科学地认识犯罪规律。根据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的认识,犯罪与社会同在(从而树立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思想),社会矛盾的深度与广度同犯罪数量成正比(从而把刑事政策纳入社会发展战略),犯罪率变动不是刑罚效用的唯一标志,刑法在控制犯罪中只能起一定的作用(国家的刑罚目的与刑罚权以此为限)。调整结构包括重筑刑法堤坝、协调罪刑关系、调整刑罚体系三个方面。而完善机制则要解决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制约的单向制约机制的缺陷,建立刑法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制约而且受行刑效果制约的双向制约机制。(注: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 年第1期。)作为一种刑法学研究思路,“刑事一体化”思想则要求对刑法学研究作时间和空间的拓展,突破注释刑法学的狭窄学术樊篱,以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分别从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对刑法作多方位的立体研究。储槐植教授认为,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传统优势。而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则是中国刑法学的薄弱环节。因此,他竭力倡导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以提升中国刑法学的学术品格和思想意蕴。在他看来,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根据在于“刑法运行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制约”这一刑法发展规律,刑法学研究应当认同刑法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并据此建立起犯罪学-刑法学-行刑学一体化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在刑法之上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则是出于“发掘刑法规律、探询刑事法理”这一刑法学学科使命的要求,由此决定开展刑事法理学研究的必要性。(注: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储槐植教授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思路的这一构想引起了许多刑法学者特别是青年学人的共呜。已故著名刑法学家甘雨沛先生生前也指出,综观近代以来刑事法学学科的划分,19世纪的刑法学是合,融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行刑学为一体;20世纪的刑法学是分。除上述学科相继独立外,还出现了一些边缘学科;21世纪的刑法学的走向必然是统一、联合,成为一个熔刑事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与保安处分论以及刑事政策等为一炉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注:参见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辑组:《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受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启发,近年来对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作过卓著努力的陈兴良教授则在其主编的大型刑法学研究论丛《刑事法评论》“主编絮语”中将“刑事一体化”思想作为编辑宗旨,竭力倡导与建构一种“以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主编絮语”。)并进而提出,应当在刑事法的名目下,将与刑事法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再现大刑事法的风采。(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主编絮语”)这些关于刑法学研究思路和理论体系的构想昭示我们,历史的钟摆又将把刑法学重新推进到一个以联合、统一和一体化为特征的新的纪元。“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将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必然的选择。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并不是要抹杀刑法学学科的内部分工。刑事一体化恰恰要求刑法学内部进行合理的学科分工,构建结构协调、职能明确的分支学科体系。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前提是“分”,即首先应当致力于刑法学内部二级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建树;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归宿是“合”,即在学科分工、学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认识事物的整体性规律的要求,对刑法进行跨学科的、一体化的和融会贯通的研究。这样,有分有合,分是前提,合是归宿,我们才能获得对刑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深入而又完整的科学认识,把刑法学理论研究推向一个新水平。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并不是刑法学内部各个分支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新的观念指导下对现行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一次根本超越。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以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刑事一体化的刑法学研究方法为其精神内核。它要求刑法学研究克服鸵鸟心理,从单纯的刑法适用解释学中解脱出来,拓展研究视野和学术空间,把刑法现象与整个社会、整个时代的特征联系起来,综合运用规范注释、实证研究和哲学思辩等方法,研究刑法现象的社会制约性,研究刑法运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特别是要研究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对刑法运行的双向制约性,从中发现犯罪和刑罚互动的客观规律,探询蕴藏在刑法发展规律背后的刑事法理。
根据我们的初步设想,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构想应当在两个层面上展开:
一是在狭义刑法学层面进行一体化的展开。狭义刑法学主要包括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刑事立法学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应然规范”的知识体系,主要研究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或非刑罚化,并研究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和方法。刑法解释学则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实然规范”的知识体系,以注疏论证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以便正确适用刑法条文为其基本任务。而刑事法理学则是关于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要超越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对刑法现象作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刑事立法论、刑法适用解释论和刑法哲学都是关于刑法现象的知识体系,但其职能各有不同,彼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也不容出现角色混淆。但是,狭义刑法学的这一内部学科分工又不是绝对的,不能割断刑事立法论、刑法适用解释论和刑法哲学的内在联系。根据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要求,刑法学研究应当把握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者之间的互动和制衡关系。刑事立法学的研究促进刑法规范的完善,从而为刑法适用解释奠定基础;刑法解释学在注释论证刑法条文的同时,发现刑法规范的漏洞,可以为刑事立法论提供完善刑事立法的意见;刑事法理学对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把握,则有助于从宏观上促进刑事立法学和刑法解释学对刑法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的把握和理解。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根支柱共同支撑着狭义刑法学的殿堂。比较而言,20世纪的中国狭义刑法学以刑法解释学见长,而刑事立法学和刑事法理学则相对薄弱。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狭义刑法学,应当彻底改变刑事立法学和刑事法理学的不发达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一体化思想的要求,综合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的成果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进行一体化的研究。
二是在广义刑法学层面进行一体化的展开。广义刑法学应当包括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刑事政策学五个基本的分支学科。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一门实证科学或事实科学。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法规范解释学。行刑学是关于行刑规范和行刑效果的知识体系,兼含法规范解释学和行刑效果的实证分析的内容。而刑事政策学则是关于国家根据犯罪态势而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适用的刑事政策的知识体系。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各有其特定的学科使命,彼此不可代替。但是,广义刑法学内部的这些学科分工同样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过分强调刑法学内部学科分工,以至造成刑法学内部学术樊篱重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必然会妨碍我们获得对刑法现象的完整认识。中国刑法学以刑法的运行为其研究的基础,然而刑法运行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双向制约的刑法发展规律,决定了狭义刑法学研究不能不与犯罪学、行刑学研究保持学术沟通和信息反馈。中国刑法学以实体刑法的运行为其研究的基础,但是,没有程序的规范和保障,实体规范的适用就难以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正义。刑法的适用解释机制和定罪机制集中反映了实体刑法对程序刑法的依赖性。中国刑法学是以刑法解释学为核心的关于刑法规范、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但刑法的运行总要以刑事政策为其灵魂。通过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刑法目的、刑法价值的评判和引导,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法的运行才能更合目的、更具理性,更富效果。如果说,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根支柱共同支撑着狭义刑法学的殿堂,那么,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这五根顶梁柱则共同支撑着广义刑法学的大厦。应当看到,比较而言,20世纪的中国广义刑法学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见长,而犯罪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则相当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狭义刑法学的发展,影响了刑法运行的实际效果。面向21世纪,中国广义刑法学应当首先加强广义刑法学内部二级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特别是应当重点加强犯罪学、行政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刑事一体化的思想的要求,抱持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和开放的姿态,综合运用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对刑法现象进行多学科的一体化的研究。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对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全面、科学的认识,从而推进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注释」
[1] 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1页。
[2] 参见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3] 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他》,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
[4] 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3页。
[5]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3页。
[6]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 卷之“主编絮语”。
[7]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卷之“主编絮语”。
[8]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页。
[9] 参见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24页。
[10] 参见舒伟光:《科学认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第3卷,第145页。
[11] 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2] 参见本文(上)第四部分“中国刑法学的恢复和发展”之“尝试重构刑法学理论体系”,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3] 参见马克昌、杨敦先、陈兴良:《九十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4] 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 年第1期。
[15] 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16] 参见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辑组:《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
[17]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主编絮语”。
[18]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主编絮语”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 何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