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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交强险及商业险是否可以拒赔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陈娟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168月,刘强(化名)(以下简称被告一)(为肇事司机同时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宝安西乡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张林(化名)(以下简称原告)发生碰撞,后经交警认定被告一因酒驾等对该事故负全责。被告一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承保限额为100万。原告因该事故住院80天,出院病情稳定后,到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被评定为玖级伤残。原告因找二被告调解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
原告诉求: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赔偿款为2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一答辩:已经购买保险,本案赔偿款由被告二承担;
被告二答辩:原告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与被告一签订的商业保单等,证据材料里有用大写黑体字标注拒赔情形之一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被告一有在旁边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
被告一酒驾,被告二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原告在本案中可得总赔偿款为273000元;2、被告二需在交强险承保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0000元;3、被告一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3000元。
律师解析:
一、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承保限额内赔付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保限额内拒赔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将饮酒作为拒赔情形之一,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被告二尽到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
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由以上“解释”可知:侵权人因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同时;在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拒赔。故,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不因其购买保险,承担者发生转移。为了平安,为了减少财产损失等,劝君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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