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商业险可以拒赔
“疲劳驾驶”商业险可以拒赔
一、案情介绍
吕某驾驶集装箱公司卡车,因过度疲劳,撞上前方停放的三辆车,造成四车两人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认定,吕某因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车次责。后经各方诉讼及协商处理,集装箱公司承担赔偿10万余元,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赔,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
集装箱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明确疲劳驾驶免赔,属于约定不明,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解释;系争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系争保险条款的约定内容符合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情形,并已加黑处理,且在保险单上以文字方式进行相关提示,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应提示义务。且该条款的内容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基础,实质把对社会公众普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定义务规定为合同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及排除相关权利的可能。遂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三、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