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轮椅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网友咨询:我是一名残疾人,有一天在亲戚家做客喝了好多酒,饭后骑着轮椅车以30码的时速回家,途中远远看到有交警,便将车停到路边待酒醒后才回家。请问,我的机动轮椅车是否属非机动车之列,如果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成都为您辩护网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
Kg。”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你的机动轮椅车的车速超过了“国标”,醉酒驾驶将触犯刑律,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建议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喝了酒不要开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但构成犯罪,造成他人损失的还要通过民事赔偿补救,损人损己。
【相关知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2010年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某委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分为两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