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与青少年犯罪控制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当前方兴未艾的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多元化结构使青少年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作为城市化过程中的副产品,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是每一个司法者乃至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城市社会或城市物理环境、空间进一步膨胀,并向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状态或过程称为城市化。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化的副产品-青少年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据有关调查表明,城市化中犯罪主体仍然是青少年,70%至80%的刑事案件为青少年所为,这给城市治安带来许多障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控制。
社区控制
社区控制,是美国学者艾伦。科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一书中提出的一种犯罪预防理论。科菲认为,司法体系(包括警察、法院、矫正机构)只能控制犯罪的一部分,而不能控制全部犯罪。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的预防需要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取得社区的参与。
他认为获得社区支持参与的方法是使他们意识到每个人都是犯罪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社区参与预防理论的具体实践,则是热心公益的公民组成一定的团体,通过巡视和监督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来预防和揭露犯罪,以控制犯罪。该理论对于我们在城市化进程中控制青少年犯罪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充分发挥社区控制的作用,一是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基层居委会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基层居委会要随时了解和熟悉所在社区人员构成情况,尤其是暂住人员情况。二是社会团体要深入到社区中去,发挥其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环境控制
环境控制(或称条件控制)指的是从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或条件出发,在环境设计上堵塞犯罪的可能,或者创造一种不能实施犯罪的环境,从而消除或限制企图犯罪作案的条件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一是对犯罪对象的控制。比如,针对青少年犯罪以盗窃为主的特点,对其盗窃对象的钱、物要妥善保管,克服管理上的漏洞。二是改善环境设计,制造作案障碍。比如目标加固(包括门窗加固,安置报警系统等),目标转移(包括以信用卡代替现金使用等),控制作案工具(包括控制武器、炸药等)。三是加强地域控制。当前,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成为城市中高犯罪率人群,对他们居住地域应加强控制。四是加强正规(警察和司法人员)和非正规(居民、邻里、亲友)的监视巡逻。当前我国公安队伍加强巡警治安巡逻和治安联防巡逻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五是加强安全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
心理控制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外界不良因素通过不良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青少年接受现代城市因素的影响呈多元化,相应地接受城市不良刺激的因素也会增多。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强心理控制是青少年犯罪控制的有效手段。 (1)净化社会环境,减弱不良刺激源。在当前,首先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使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良好社会环境的熏陶。其次,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现代城市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传统的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舞厅、茶座、弹球、电子游戏、迪厅等。
这些文化活动极易吸引青少年参加,一些不健康的因素和黄色音像制品、赌博游戏也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者予以取消经营许可证和大数额罚款。 (2)加强心理咨询工作,舒缓青少年紧张心理,转换发泄方式。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心理上存在着一系列矛盾。在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必然引起青少年一系列矛盾的加剧,从而引起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如果发泄方式不当,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 加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培养。所谓自我控制即内在控制,是社会控制的内在表现形式,指青少年通过社会化的内化过程,接受社会外在控制,然后把这种控制转化为个人经验,并用这种经验去衡量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过程。城市娱乐场所及商业区的扩建,存在大量诱发犯罪的物质和因素,如人群拥挤、杂乱,人与人之间关系变得冷淡,个人自由观念盛行等。所以,家庭、学校、社会必须联合加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培养。
就业控制
在城市化进程中,就业不足是产生犯罪的原因之一。许多资料表明,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待业青年实施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就业不仅具有经济方面的意义,也是人的一种精神和社会的需要。据统计,我国现有企业中多余人员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至30%,农村剩余劳动力约有1.5亿至2亿,并有为数众多辍学或毕业的高、初中学生缺乏就业的机会。这样,在待业青年中往往形成一种消极心理。他们许多人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缺乏正常的社会制约,自由支配时间多、精神空虚、意志消退、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因此,要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就不得不想方设法解决好青少年就业问题。
法律控制
青少年犯罪控制的各个环节离不开法律,法律在青少年犯罪控制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先后颁布为我们保护青少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应进一步完善这两部法律和有关配套实施工作。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原则。公、检、法、司等专门机关的工作应与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多位一体的社会预防网络体系,从而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