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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由于青少年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征,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造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等特点。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一项职责和重要任务。毛主席说过“青少年犹如八九点钟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尤为重要。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原因
 1、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犯罪低龄化。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身心早熟,比二十世纪提前四至五年。根据石城法院近三年刑事案件的统计,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人数的15.48%。
 (2)案件类型比较集中。青少年犯罪的案件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中,据统计,青少年犯罪在盗窃罪中占25.2%、抢劫罪中占12.5%、寻衅滋事罪中占17.6%。
 (3)犯罪的偶发性强。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的作案都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常受外界影响比如网络游戏的影响而突发犯罪。
 (4)犯罪主体以待业人员和初中学生居多。据统计,待业的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64%,学生占25%。
 (5)犯罪团伙性突出。统计表明,青少年罪犯中有78%系共同犯罪。 
  (6)可塑性、可改造性强。青少年犯罪后,悔过程度比较大,只要加强管教,做好防范,85%能改过自新。 
  2、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是由一定的内在因素与外部环境所致,内因上,主要是青少年自身原因,外因上,主要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 
  (1)青少年自身原因: 
  第一,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及人生观,许多青少年犯罪因为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常将社会上正面的东西看成是反面的,而反面的东西则认为是正面的。如部分青少年认为在社会上横行霸道,打架斗殴的人是英雄,将吃喝玩乐、“阔少爷”的生活方式看作是自己追求的目标。盲目的崇拜和盲目的追求,导致某些青少年接受了反面“偶像”和不良文化的影响。为了达到他们所谓的“高尚生活”,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道德观、意志力薄弱、心理上不健康,在丰裕的物质生活条件下长大的部分独生子女,唯我独尊的意识特别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常因一句话、一点小事吃了亏就图报复,走极端。如某些在校学生会结伙逃学、玩游戏机、泡网吧,当超越消费能力时,他们就会通过盗窃、抢劫、敲诈等非法行为获取钱财。 
  第三,文化素质较低,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与文化程度成反比,文化水平越高,犯罪率就越低。而未成年人则是两低一高,即小学文盲犯罪率低,高中以上文化的犯罪率也较低,初中生犯罪率较高,在近几年的青少年犯罪中有69%为初中文化程度。原因是我们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使文盲几乎没有,而初中毕业后未能升入高中的较多,这些无工作可干的青少年,整天游手好闲,在心理上比较空虚,好奇心较强的他们,又不甘在家中寂寞的呆着,总想到社会上找点事情干干。他们走到社会上处处感到很新鲜,对很多事物有一种神秘感,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不管什么事情总想试一下。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抓住他们的这一心理,趁机拉他们入伙,部分不谙世事的少年便稀里糊涂的走上了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犯罪的青少年家庭主要有表现以下几种:一是残缺型。调查显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35%属于家庭残缺,他们大部分从儿时就没有了家庭的温暖和良好的家庭教育,一些最基本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被人为的剥夺。不少长期在社会上流浪,在一定环境条件的影响和感染下,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溺爱型。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和独生子女的增多,有些父母对子女百依百顺,娇生惯养,对其缺点不但不予指正,却当成优点鼓励,导致孩子随心所欲,从小养成了自傲、享乐、蛮横的不良习惯。三是粗暴型。有的父母在管教子女时,不讲道理,棒打辱骂,简单粗暴,使子女产生逆反或报复心理,忍受到一定程度而爆发,不少因此成为罪犯。四是放纵型。有的父母对子女的思想、学习不管不问,任其发展,最后导致子女犯罪的恶果。 
  (3)学校原因。目前,个别学校和老师还单纯追求高学分和升学率,放松思想品德和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并没有全面推开,学生的思想教育仅仅流于形式。而且部分学校教师的素质也较差,鄙视后进学生的现象仍然存在,体罚、训斥差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部分学生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了逆反和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还有一部分学生对填鸭式的教育方法产生厌烦情绪,不愿去学校,却喜欢到社会上去游荡,时间久了就会结交社会上的部分坏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4)社会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营业性的歌舞厅和游戏机室渐渐地扩大营业范围,有的不法商家更利用这些场所讨取暴利,在一些歌舞厅、酒吧售卖毒品、摇头丸毒害青少年,迫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他们为求毒资不顾一切地进行打劫、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治安。近年来,网吧越开越多,严重的是很多都是没有营业牌照的黑网吧,为了牟取暴利,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还有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不法的团伙有意地收纳青少年,帮他们做一些违法的事,如勒索、运毒、恐吓、群殴等等。社会对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金钱万能的诱惑。随着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提高,使部分青少年产生了追求享乐和高消费的念头。部分青少年为了吃得好、穿得好、玩得好,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二是社会不良媒体的影响。部分不良网站、歌舞厅根本不顾及是否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一些不应向青少年开放、传播的东西进入了他们的视野。三是不良群体的影响。青少年若接触了社会上游手好闲或有犯罪前科的不良群体,会在其诱惑或教唆下参与共同犯罪。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多方面的关注,笔者着重就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如何充分有效行使审判职能,积极组织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首先,坚持人性化司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合法权利。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在审判中,要充分体现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司法关怀,审判场所的设置、审判作风和态度、审判方式、审判时机的选择都应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呵护和宽容,要尽量用平和浅显的语言审判,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和疏导。在实体处理中,要侧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减判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不仅要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要考虑有利于其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善于通过诉讼调解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和谐环境。 
  其次,创办延伸教育机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制定教学计划,常抓不懈。同时,内容要丰富多彩。要把“以例讲德”、“以案说法”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内容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夏令营、模拟法庭、旁听典型案件庭审等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 
  第三,建立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和信箱,扩大维权渠道。凡是青少年通过热线电话和信箱反映其遇到的法律难题和实际困难,法院要立即予以答疑解惑,并指派专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能够诉前调解解决的,一律诉前解决;不能诉前解决的,则引导他们通过诉讼或其它渠道维护合法权益,防止行为、方法不当而违法犯罪。 
  (二)检察机关如何充分有效行使检察职能,积极组织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1、抓机制,促行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犯罪领域的一种特殊情形,已经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势必成为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说,检察机关首先应该统一思想认识,应当认真对待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使之成为整个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把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贯穿于各个检察环节之中。 
  2、抓办案,促创新 
  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是实现从根本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青少年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捕了之,而要千方百计地开导他们首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改造各环节落实防范措施,凸现维权政策。诸如:可推出着便装提审、“零距离”谈话、“圆桌”审判等新的审理方式,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环境,消除少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强化对被告人甚至被告人亲属的教育、感化力度,以利于被告人判决后的教育改造。对于不捕、不诉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当即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不捕的原因,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促使他们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并建立专门档案,主动与派出所、学校、居(村)委会、家庭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 
  3、抓预防,促感化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之举在于预防。一般说来,这种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的着落点就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打击。当然,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一般预防,也就是说,在对其依法严厉处理时,要同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 
  4、抓配合,促效果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任何形式的单打一是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的。因此,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横向联合,积极参与社会各部门的综合治理活动,打造全方位的立体预防和保护体系,也已成为检察机关组织和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第一要义。 
  此外,有一点是最重要的,就是未成年人的自身的心理质素,这关键到自己能否很好地对社会中一些不良的诱惑作出拒绝。我们应该正确地对待学习,崇向科学,不与社会中不良风气打交道,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心态。 
  总之,在时代不断发展的今天,青少年所接触到的新事物更多,知识面更广,思维与行动方式也更早趋于成人化,青少年应该自觉抵制负面因素带来的不良影响,远离不健康的社会风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自己的法律观念,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坚强的意志力和较强的自制力来指导自己的言行。同时让社会、学校、家庭携起手来,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共同让青少年远离犯罪。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付红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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