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网络骗钱骗色被严惩,诈骗罪应该如何认定?
男子利用网络骗钱骗色被严惩,诈骗罪应该如何认定?正在读取... | 作者:武汉刑事律师 | 来源:法邦网武汉刑事栏目关注:薄谷开来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陈明月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刑讯逼供案例 刑讯逼供立案标准诈骗罪应该如何认定
2002年,被告安徽蒙城县人胡某通过网络与李某(女)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胡某多次承诺要与李某结婚,并“甜蜜”谎言骗取李某人民币6万元。2006年,被告人胡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福建籍女子邓某,胡某谎称自己未婚,在北京电视台工作,后胡某远赴福建看望邓某。同年11月,邓某到北京参加考试,得知邓某离异单身后胡某便开始追求她,二人很快坠入爱河。2007年年初,胡某以出差为由向邓某借款2000元,并让邓某将钱打入自己其中一个女友的账户中。接下来的相处中,胡某更是信誓旦旦承诺要与邓某结婚,并与其同居期间以加盟某服装品牌需要交纳加盟费为由再次向邓某借款20万,随后“出差”的胡某不知所踪。在多次寻找胡某未果后,得知被骗的邓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0月23日,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胡某公诉至法院。
庭审中,胡某对其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并多次翻供,其辩护人为其作出大量辩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0万元未予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第一,被告人胡某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内容反复,可信性不强。如关于公安机关在其家起获的笔记本电脑的来源,其供称是自己买的,后供认是邓某的;其开始供称不认识邓某,后承认其和邓某是情人关系;其开始供称没向邓某说过要和她结婚,后供认说过要和邓某结婚,也确实想和邓某结婚;其开始供认民警起获的加盟费收据是其一个老乡的,后承认收据是其伪造的等等。第二,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对被骗经过有详细的描述,录音内容反映出胡某处处回避自己拿走20万元的事实,但从对话逻辑中可以得出胡某从邓某处拿走20万元的结论,另结合二人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取款凭条,可以印证胡某借款的事实。第三,胡某多次使用假名,称呼被害人邓某为“老婆”,从言语及行为上表示要和邓某结婚,邓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胡某宣称其在电视台工作,可见胡某为达到求财的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其至今否认收取被害人钱款、不予退还,亦可印证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对胡某的诈骗行为作了详细的描述;双方的谈话录音、网络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了邓某被骗后,要求胡某出具借条、催要款项以及胡某编造各种理由推托、敷衍的详细过程,其中,谈话录音长达20分钟,双方的对话完整、逻辑清晰,胡某回应积极,语言自然流畅,可以排除其在谈话过程中受到胁迫的可能性,上述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邓某的陈述完全相符;在案的银行取款凭条和收据的形成时间相同,充分佐证了邓某关于案发当日将从银行支取的人民币20万元交予胡某的陈述内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形成关于本案基本事实轮廓的证据链条。与此相反,胡某虽然对上述事实拒不承认,但其多次供述前后矛盾,内容反复,且其对供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辩解无法令人信服。认定胡某以恋爱、结婚为名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基本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的证明标准和审查判断原则,胡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均没予采纳。
因此,一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胡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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