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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传视频的点击量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无罪认定
发布日期:2017-03-14    作者:钟如超律师
基本案情:
刘某,男,22岁,在校大学生,曾登陆某色情网站浏览色情信息,并注册会员,根据网站设置协议,会员如想浏览更多视频,需先上传视频。刘某便先在该网站下载视频,再上传,以获得权限观看更多视频。
本地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举报,发现该色情网站,为抓捕网站管理人员,对该网站进行检测,同时发现本地IP地址上传视频,并对该IP地址进行定位,以此找到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扣刘某使用的电脑一部。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统计出刘某上传的电影点击量达到20036次,且刘某对自己上传视频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0000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刘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本案证据有案件来演、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电脑无证、视频点击量数量截图、辨认笔录。经辩护律师阅卷发现,其他证据均无发推翻,仅视频点击量数量截图存在异议,该截图并不能准确反应视频的实际被点击数。众所周知,通常在浏览网页时,对同一个视频会多次点击,或者多次观看,而公安机关测验,本案同一台电脑连续点击视频,在视频底部会记录多次点击数量,本案视频存在同一人多次点击的合理怀疑。
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实际点击量达到2万则认定情节严重,法律将2万点击量认定为传播范围较广,危害较大的标准。该2万点击量应指视频传播到的人头数,即观看该视频的数量,而非同一人不停点击而达到了两万数字。
后辩护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办案人提出辩护意见,并请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视频实际点击量进行检测,以IP地址数量作为判断实际点击量的依据,以检测出本案视频的实际点击量。
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无法检测点击该视频的IP数量。
本案中视频下方反映点击量为200362万人中只要有36人点击两次,本案实际点击量就不构成2万,也就是不构成定罪标准。但无实际证据或者线索证明有人重复点击,只是这种可能性很大。也就是说,本案定罪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合理怀疑,但有不可说完全无罪。
经过两次退查,始终无法查清本案涉及的实际点击量。经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反复沟通,多次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本案以相对不起诉结案,刘某准予释放。
 
本案典型意义: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来认定犯罪并处以刑罚,对定罪量刑的证据链条谨慎研究,提出合理怀疑,并对证据与事实充分论证,给本案一个相对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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