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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解读: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 量刑标准 辩护
发布日期:2016-11-14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律师解读: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 量刑标准 辩护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焰民解读----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 传播淫秽物品罪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构成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
、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
、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
、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
、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
、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
、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
、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四、传播淫秽物品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五、[刑法条文]中的相关法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提示:群内传黄群主连坐 传播淫秽物品将同罪处置
微信群,QQ群群主疏于管理 被同罪论处
当群成员存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时,QQ群主、微信群主放任、纵容或疏于管理,也将被同罪论处。
  如若发现群友不对劲,群主关键时刻要懂得果断下手,可以警告、制止不法行为,同时发布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告诫,屡教不改的强行剔除,此外还应当举报不法行为,净化群环境。
群友涉黄为何连坐群主?
  依据是我国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于 20101月颁布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主建群享有权利--“踢除涉嫌违法犯罪的群友、或解散这个群,同时必须承担管理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如果群里有人传播淫秽影音文件,应立即删除,并将发布者“驱逐”出群,情况严重则应报警;如果对传播淫秽物品置之不理,使相关网络空间发展成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那么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均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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