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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柳士荷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应当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竞业限制条款可不可以解除,有没有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后,劳动者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其他法规只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对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违约责任没有相应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绝对权利,如果劳动者拒绝解除,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不具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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