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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界定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单位作为我国刑事法律追究的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本文试就单位犯罪主体界定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应遵循的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各有各的具体情况,操作起来会有一些困难,特别是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立足国情原则。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立足我国的现行政策(如政府机构改革政策、企业改制政策、社会团体管理政策等),立足各种单位的设置状况,立足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界定。随着改革的推进,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

  2、客观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是说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有严格条件的。有些组织貌似单位犯罪的主体,即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予以界定。

  3、合法原则。某个组织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它的设立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是按照有关法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设立,或者其设立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自行设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有利于打击犯罪原则。单位犯罪本身就是基于更有利于客观有效地打击犯罪而设立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也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进行分析。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家、集体控股、参股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各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企业等,还包括民有民营的股份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私有企业。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如现存的各种公益性组织、行业性管理机构以及向企业化过渡的部分单位。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私人开办、具有营利性质的公益性单位,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其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但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党的机关也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关。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团体包括各种政治组织团体(如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以及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但并不是说所有上述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实质要件。必须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场所、无设备、无资金、无固定从业人员的“四无”企业、皮包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形式要件。必须是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批文设立,或审核批准设立的,履行了合法的设立程序,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上级批文设立;企业公司必须经工商机关审核登记;社会团体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等。

  三、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一词虽然在词典中有多种解释,但它在刑法中有其特定含义,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过去,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工作常常习惯将“单位犯罪”称为“法人犯罪”,这实质上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犯罪主体范围的如何确定的实质问题。从我国情况看,非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并非仅限于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法人分支机构。

  若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此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势必会造成遗漏,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单位比法人的外延要宽,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某些非法人的经济组织、非法人团体。因此,我国立法中称这类犯罪定为单位犯罪,这是有科学依据的。所以要把“单位犯罪”与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区别开来。

  当然,非法人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随意扩大,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如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外企的常驻机构、母公司的子公司等)、部分非法人资格的团体等等。

  2、关于私有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有企业(包括私有性质的学校、医院等组织)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也不尽统一。有的人认为私有企业是纯粹的财产私有的经营经济组织,其谋求的是私有财产的增值,其运作和活动不具有公务性质,不能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多数人认为,私有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由是: (1)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没有加定语,没有限定所有权性质,也就是说从立法精神看,所有制形式不是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 (2)私有企业与个人、个体经济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不同的,私有企业是一种依合法程序设立、具有拟制的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与个人、个体经济有明显不同; (3)私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为社会作着贡献,将私有企业从单位犯罪主体中排除,不符权利义务对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私有企业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法人的与非法人的,一人所有的与多人所有的等多种类型,将所有私有企业统统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显然是不妥的。

  私有企业(包括多人制股份企业、合伙或股份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及私立学校、医院等)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是有严格条件的。首先,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包括生产经营规模、资金规模、人员规模等),具备法人资格,一般的作坊、商号是不能作单位犯罪主体的。其次,组织机构齐全,运作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而不是一人管理,雇佣多人干活的“一人式企业”,也不是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

  3、关于单位共同犯罪主体的界定。单位在实施具体犯罪时,也往往是几个单位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各自从中牟取利益。行为表现为多样性,即也可能是出钱、出人、出力,也可能是提供运输、保管、邮寄、账号、发票、证明等方便条件,不论是采取何种行为,只要是构成犯罪,就要将参与犯罪的单位分别确认为犯罪主体。上级主管部门策划或默许,下及单位实施犯罪的,若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一般应按二个单位共同实施犯罪对待;若上级主管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而其下属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仅具有经营权,主管部门利用下属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一般只能确认主管部门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其下属单位参与犯罪的人员,应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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