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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商铺时转租人携款逃跑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张静律师
现时有很多人从发展商处承租大量商铺后再转租,做“二房东”,玩空手道。他们从转承租人处收款后并不交给出租人,出租人因为收不到租金,就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结果转承租人钱铺两空。怎样避免这种陷阱呢
    (1)尽量避免与“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争取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
    (2)如与“二房东”签约,争取将其中应付给“一房东”的租金直接付给业主,同时与业主约定,如第三人(转承租人)已交付租金,不得终止合同。
(3)如“二房东”拖欠租金,争取让业主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租约,并与“一房东”直接签约。
 
案例:
    300租户与卢某等设立的某公司签订时代广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三年,每户交两个月租金2万元,押金15万元。租户交款入住后约半年,该广场的业主某房产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准备收回商铺。原来,卢某等开设的某公司收取押金、租金后并没有交给真正的业主,而是拖欠租金,不久携款逃到国外,总金额超过2000余万元,某房产有限公司依照租赁合同要求收回商铺,后来在法院主持调解,政府出面斡旋下,双方达成协议,承租方每户补交4个月租金,业主少收2个月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每铺承租户最终亏了55万元(押金及4个月租金)
 
本案中卢某公司与房产有限公司、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有效。卢某公司欠租,房产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收回商铺。因此,承租人最好与业主而不是“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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