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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中要分割的财产涉及到其他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陈某起诉被告钱某离婚。钱某表示,婚内双方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但是因为其银行信用有问题办理不了贷款,所以该车子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实际车主应是被告。因为车子是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且贷款没有还完,故被告要求原告父亲返还被告支付的购车款10万元。庭审时,原告称,该车子是其父亲购买的,购车款也是其父亲出的,贷款还是其父亲偿还的,所以不存在返还购车款。本案中车子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被告起诉原告父亲要求返还购车款,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待被告与原告之父的诉讼审理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因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与案外人有争议,不宜一并处理,钱某与陈某父亲之间属返还原物关系,钱某与陈某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且当事人亦不一样。理由如下:
??首先, 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离婚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离婚案件有离和不离两种可能,在判决(调解)不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地位就无从存在。且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也是不符合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的,所以离婚案件没有第三人。
??其次,离婚案件不宜处理案外人的财产。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但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人民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如果案外人通过其它方式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拥有权利,则导致了原审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宜一并处理。
??再次,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解决方式。对该种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离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离婚当事人先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确定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处理;另一种做法是离婚案件先进行处理,等离婚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由离婚当事人另案诉讼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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