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他人承诺帮忙还款的,借钱人还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律师说法:帮忙还款分两种情况,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第三人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等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表示同意的,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09年,就章某所欠蔡某14万余元,章父向蔡某书面承诺“在2010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章某次日知晓该事实。2010年5月30日,章父与蔡某协商减免部分债务未果,蔡某起诉章父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①章某庭审自认,其对章父作出承诺书事实,次日即得知。章父、章某应知作出该承诺书法律后果,且章某本人系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如未向蔡某借款,按常理,章某知晓其父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理应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应及时向蔡某追回承诺书或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但直至蔡某起诉,章某、章父均未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在蔡某向章父要求履行承诺时,章父当时愿意支付部分进行和解。结合相关证人证言,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原债务存在事实,应予确认。
②章父承诺书,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免责债务承担形式。章父承诺为债务人章某还款,债权人亦予同意,章父已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蔡某承担债务。章父未按期履行债务,蔡某请求其清偿债务,依法应予支持。
提醒:如本案中章父未写明还款期限,则属于债务加入,章某与章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