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未提供收入主要来源主要来自城市,被判按农村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2011年X月X日在某处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因肇事方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但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诸法院。笔者代理肇事方参加庭审。
案情分析:
一、有关赔偿费用的问题,原告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1、医疗费: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持异议,但在原告住院治疗时,被告一为其预交了医药费8505.56元,请法院判决一并由XX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保险公司)承担。
2、误工费: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告不同意支付。
原告未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职业,同时自己陈述的是无业,因此不发生误工损失。
3、精神损失费: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二、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由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1、肇事车辆在被告河南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应先由河南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承保责任限额内赔偿,且该部分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承保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
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和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应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数额过高,不是全部用于就医。
7、残疾赔偿金:原告未提供《暂住证》,提供的居民委员会证明及所辖派出所证明与租房合同相互矛盾,且租房合同签定日期为2010年6月14日,原告未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原告未提供自己在城市的收入证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职业,同时陈述的是无业,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即5523.73元/年×20×10℅=11047.46元。
二、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由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1、肇事车辆在被告河南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应先由河南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承保责任限额内赔偿,且该部分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承保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
审判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了笔者观点,为当事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