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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农村居民受害人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2012年9月,郁某驾驶轿车碰撞许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许某受伤。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共发生医疗费计7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郁某、许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许某近亲属伍某等为证明许某生前工作情况,已举证提供其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表、健康检查表等证据,另有用人单位租房协议、居委会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等作为印证,可以证实许某生前已连续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点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往往涉及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由于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是由于城镇化的进行以及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情形比较普遍,对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受害人按照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明显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云南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其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表、健康检查表等证据,另有用人单位租房协议、居委会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等作为印证,可以证实受害人许某生前已连续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因此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实践中,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可从宽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条件,但应从严审查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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