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人身意外险赔偿款
意外的人身意外险赔偿款
案件回放:2013年9月18日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保险、一份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50元)保险和一份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100元)保险,人身保险单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5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为50元/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50元)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100元)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8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以上四份保险的保险时间均自2013年9月19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8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2月11日3时许,XXX驾驶豫XXX和豫XXX挂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和307国道十字路口处时,与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XXX驾驶的冀JXX-冀JXX挂货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30天。原告伤情已经构成伤残,现原告起诉237991.12元。
该案争议焦点:原告承包了4份商业人身保险,由于原告的医疗费25485.56元已经在其他案件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已经全额赔偿完毕,现在争议原告的医疗费是否还应该给?如果给,给几份。
该案存在两种意见:1、医疗费属于补偿性医疗费,属于定额的损失,花费多少,填补多少,填平后不再予以给付。
2、医疗费由于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重复给,包括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全部重复给。
庭审后调解:庭审后保险公司按照第一种意见出具调解意见,对于伤残部分给予,对于医疗费部分不同意再给付。
法院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200000元限额内医疗费25485.56元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为20308.45元;两份共计40616.9元;驾驶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障险(50元),医疗保险金2000元;驾驶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障金(100元),医疗保险金2000元,
综上,对于定额医疗费,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对于给付费用补偿性的医疗费问题观点总结一句话:多份保险多份赔偿。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