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孙超律师
一、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的规定: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吸毒等所致意外伤害;
(3)因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注射药物所致意外伤害;
(4)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
二、怎样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二是非本意的伤害。是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其主观愿望的。
三是突发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四是非疾病的。因为疾病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三、如何理解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