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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式编制、享受财政拨款的乡村教师发生人身意外,说法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7-0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简述
    XXXXX车祸一案在蓝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上,李XXXXX的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还是农村标准核算成了这次案件争论的焦点。虽然李XXXXX是教师,但其还是农村户口,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李XXXXX家属可获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8万余元……
  2012年8月27日上午,李XXXXX去给即将开学的幼儿园孩子购买课本,晚7时40分,他和同村的樊XXXXX一同骑摩托车返家,行至312国道杨岩村口处时,遭遇车祸,摩托车倒地,李XXXXX和樊XXXXX均倒在地上,41岁的李XXXXX当场死亡。
二、案件争议焦点--到底该按什么标准来算
  代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户籍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受害人,其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律师认为,李XXXXX虽是农村户口,但他是人民教师,有教师资格证,且从事教育事业23年,并没有从事农村的生产生活,有固定的工作,以城镇收入为主要来源,故其各种赔偿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
  被告魏XXXXX一方认为,李XXXXX虽然是代课教师,但户籍一直是农村户口,并不是正式在编教师,因此不能按照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来算,庭审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三、律师说法--符合两个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按相关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最高法的复函也具有适用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也提到这个问题,按城镇居民赔偿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住,二是有城镇稳定收入来源。
故,对于享受财政拨款,有正式编制的,没有农村的承包地,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属于非农户的性质,本律师认为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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