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汽车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周某从某乡人民政府购车一辆,未办理汽车变更登记手续。周某后将该车卖给王某,并达成口头协议,且申明该车的审验(已到期)由王某自行完成。王某将购车款给周某后,周某也将该车的证件、审验表等手续与该车一并交付王某。 后来,王某以该车未办理汽车变更登记手续,无法通过审验,周某与王某达成的口头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周某退还购车款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
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无效。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以登记过户为必要条件,未经登记过户的买卖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周某在购买了该车后,未进行汽车的过户变更登记,周某还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因此,应退还王某购车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以过户登记为必要条件,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仅仅是行政管理规章。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对于须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的,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签订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且已经交付。《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次,《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没有办理汽车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该合同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该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从这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动产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汽车也没有什么特殊性,在原、周某之间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周某向王某已交付了汽车的情况下,该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责任编辑:抚中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