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成功,被告履行义务,原告撤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4598号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张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
第三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黄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第三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 娜
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甘余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