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撤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成华民初字第3375号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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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