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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可对父母取得的人身损害补偿款进行债务抵销——周x诉佟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郭永康律师
【中  码】债权法总论·债的消灭·抵销·禁止抵销的债权·法律规定 (l060203012)
【关 词】民事 所有权确认 交通事故 住院期间 赡养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
款 垫付 债务抵销 人身专属性 要件
【学科课程】债权法总论
【知 点】债务抵消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专属性
【教学目标】明确债务抵消的定义,掌握债务抵消的前提条件。
【裁判机关】xx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46)收录
 
【案例信息】
    所有权确认纠纷
       x
       x
 
【争议焦点】
子女在父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等费用,此时子女能否主张从父母在交通事故中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中扣除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垫付的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佟x返还原告周x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包括抚恤金、抚养费、侵权赔偿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子女在其父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等费用,可视其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而子女主张父母在交通事故中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中扣除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垫付的上述费用,属于债务抵消申请。因父母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处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其子女的主张不符合债务抵销的要件,其父母应得的人身损害补偿款,不应与其子女为其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等费用发生抵消。
【法理评析】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抵消要件包括:首先,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其次,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再次,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才可以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最后,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作为子女对其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在其父母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等费用,可视其在此期间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子女主张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为老年人垫付了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应在取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属于债务抵销。而老年人因交通事故通过法院判决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处获得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属于其人身受到损害而得到的补偿,系其合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专属性。因此,子女的主张不符合债务抵销的要件,应返还给老年人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的人身损害补偿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什么是债务抵消。
2.简述债务抵消的具体情形。
3.论述债务抵销的条件与效力。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
被告:佟x
原告周x因与被告佟x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周x与其老伴育有两个女儿,被告佟x系其长女,周x系老年人,其老伴已去世。原告周x2010114日在自家小区门口被汽车撞伤,经法院判决,此次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x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抚慰金等共计100 409.2元,肇事车主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 361.2元。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均交纳了赔偿款。在此之后,被告佟x受原告周x委托取款,被告佟x将款项取走后拒绝交付给原告周x。据此发生纠纷。
被告佟x辩称:在上述交通事故案件中,其为原告周x垫付了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该从上述款项中扣除,扣除后仅同意返还2万元。
本院认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原告周x年逾六十周岁,作为女儿的被告佟x,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在原告周x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被告佟x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本院对此予以肯定。但是原告周x因交通事故通过法院判决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处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其合法享有的权益,被告佟x无权据为己有,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周x。关于被告佟x提出的从原告诉求中扣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的主张,系债务的抵销问题,应当依据债务抵销的要件来进行判断。因为本案中原告周x所获得的赔偿款系因人身收到损害而得到的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因此,被告的主张不符合债务抵销的要件,本院对被告佟x的抵销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佟x可以就此另行起诉。
据此,本院判决:被告佟x返还原告周x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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