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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法律指南(一)——法律术语解釋
发布日期:2009-03-05    作者:孙新律师
1、订金、押金和定金
在法律上,订金与押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指买受人为购买房产而先期支付的预付金,其性质就是先期房款;
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购买方向出卖方给付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上可见,定金是属于担保法律的范畴,而订金或押金仅仅是一种预付款,如果交付订金或押金的一方事后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接收订金或押金的一方需要向交付订金或押金的一房返还之。但是如果订金或押金在合同约定中具有定金的性质,那么订金或押金仍旧要按照定金的规定来适用。
 
【法條】《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无效
合同具备法律的规定,自始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状态和结果。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以下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非法性、违法强制性法的合同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效力。其中(5)关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指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以下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房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溯及地消灭。
合同解除要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否则就是合同无效;其次,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再次解除权的行使一定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最后解除权一旦行使不得收回。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條】《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
又叫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再存在。[1]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情形为合同解除: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條】《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等民事责任。[2]
 
【法條】《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
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
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
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
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
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
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6、惩罚性民事责任
在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中,一般以填平式赔偿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外。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购买假货,有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商品房并不是一般的消费品,在国民经济指标cip的统计中并没有将商品房作为消费品来对待。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一房二卖、欺诈销售的行为,规定了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支付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民事责任。
 
【法條】《商品房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一房二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欺诈销售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情况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大部分合同都约定了延期交房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目前法律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如果违约金高于损失,可以主张损失;损失低于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金。
 
【法條】《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8、单方面解除合同
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合同法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该方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履行完毕合同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已有论及;这里谈论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一般约定了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规定,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设定了合同解除条件下的合同约定解除。例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退还房款、支付违约金等等。这种合同约定不是约定解除,因此当出卖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购买方有权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就出卖方相关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房产证
1)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2)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①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②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③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④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11、商品房认购协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的在开发商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人可以去认购、订购或预定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商品房订购合同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是为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先期约定,即约定当事人在将来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约束双方届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
但是司法解释,如果商品房订购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则该商品房订购协议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條】《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12、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新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1]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10月第二版,第613页。
[2]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10月第二版,第6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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