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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注销时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成都某公司因为公司发展的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的注销手续。同时,该公司的投资方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了另一个公司。同时另一个公司也愿意接收成都某公司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并认可其在成都某公司的工龄,并将与该批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员工却认为成都某公司应向因注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感到很困惑,该不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笔者了解到: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按公司章程规定营业的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裂或者解散,或者因为经营方式不当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不愿意在另一个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成都某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愿意在另一个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成都某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因此,员工先要与成都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与另一个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若员工在成都某公司的工作年限被另一个公司的工作年限所承认,成都某公司则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旦成都某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那么另一个公司不需要就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另一个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新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员工在成都某公司的工龄也不再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员工不能在成都某公司得到双份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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