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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3-03-17    作者:熊敏律师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与此同时, 甲公司的投资方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接收甲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并承认其在甲公司的工龄,将与该批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员工却认为甲公司应向因注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感到很困惑,该不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评析: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不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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