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佛山劳动仲裁律师 哪些情况下员工辞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昌都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已帮助 6145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已帮助 2275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已帮助 4560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昌都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