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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放物业后丢失物业是否应当担责?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今年双11期间,李女士在某猫购物网站上抢购了大量商品,由于自己上班在乡镇,接收快递不便,便将收货地址写了自己在城区的某小区家里。快递到时,李女士照例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所属的门卫那里。谁知,等李女士下班回家准备去拿快递时,包裹竟然不见了。物业公司也没有设立快递签收簿。

  【分歧】

  就李女士的快递丢失的损失,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不承担责任。因为物业本身对李女士的快递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合同也没有规定物业公司有这种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既然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物业没有拒绝,就应当视为默认同意其放置快递,应当承担部分保管不当的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与小区物业之间形成事实的保管合同关系。所谓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即门卫)按照惯例收取了快递包裹(多年如此都没有问题),属于意思表示中的默认行为,这时物业与业主之间便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且是无偿的保管合同。

  其次,因保管人保管不当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默认快递员将快递包裹放置门卫时,就开始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物业管理不当造成的快递损失的,物业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物业在快递包裹丢失过程中有重大过失。虽然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对物业是否有重大过失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有物业公司自己举证其没有重大过失行为,但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能排除业主的举证,在物业代为保管业主的快递物品时,其没有设置相应的快递签收簿,对其他业主领取快递没有相应的核验,该行为本身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因为该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快递丢失,物业当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女士快递丢失的部分责任,同时,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快递放置在物业处有可能的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预知,其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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