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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后分居两年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陈某和张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陈某一气之下去外省打工,三年未回家。现张某以陈某三年未回家为由,欲起诉离婚。

  【分歧】

  对本案中是否准予陈某与张某离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因夫妻之间的矛盾而外出打工,且三年未回,因此应当准予陈某与张某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准予陈某与张某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中,虽然陈某因与张某吵架而外出打工,三年未回,但是仅仅是分居满二年不足以认定陈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只是作为法院准予离婚的参考依据,而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笔者认为,从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角度上,若无其他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不宜准予陈某和张某离婚。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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