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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年”调解无效是否应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夫妻分居两年调解无效是否应准予离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对夫妻离婚也并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结局,它需要夫妻感情受到影响逐渐破裂的过程。但当一方不愿离婚时,起诉离婚的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举证就显得很被动。毕竟离婚不是婚姻缔结时的预谋,不可能在夫妻生活期间点点滴滴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这就使得很多当事人以及律师看到了婚姻法中夫妻分居两年的规定,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诉讼。因为,有相当一部分感情破裂的夫妻,因客观或者主观原因造成两地分居,为达离婚目的,在诉讼中以此为突破口更易举证。
 
  但夫妻分居两年调解无效是否一定应准予离婚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参考条件之一的分居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婚姻法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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