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伤残满20年,能否再请求赔偿?
一、
案由:追偿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于1994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肇事方是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李某,事故发生时驾驶一辆大型槽罐车,李某负主要责任,原告乘坐的三机驾驶人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39万多元,遂结案。 2016年11月,距原告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已满二十年,原告起诉要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后续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家属向刘欢律师咨询原告的情况是否能要求继续赔偿,刘律师告知按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并向其家属说明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及其家属决定委托刘欢律师代理。 本案在庭审时,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提出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理由是人损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原告交通事故发生于1994年,且双方在当年已经调解一次性解决,原告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请求赔偿。刘律师一一予以反驳,依据人损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告在原诉讼确定的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依然存活,其对超过20年期限的相关费用提起新的赔偿请求,属于新的一审案件,本案是20年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延续,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适用人损解释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和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原告确无劳动能力,应当赔偿原告相关费用五到十年。
四、案件结果:我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法庭在采纳了刘欢律师的代理意见后进行了判决,最终原告获得赔偿23万多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及其家属也对这一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刘欢律师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以来,已办理众多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因此在诉讼、仲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刘律师咨询电话1391590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