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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在离婚时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情: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夫妻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在离婚时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情:
    2011年10月份,夫妻开车出行,发生一车交通事故,造成男方脾脏破裂后切除,男方鉴定为八级伤残。交通事故后发生后交警因为不涉及其他车辆,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当时夫妻均不承认是自己开车,交警做思想工作再三说明只是为了结案,因为是夫妻谁作为司机都无所谓,后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写明女方开车负全部责任。2012年男方提出离婚同时另案起诉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后因离婚理由不充分被驳回。2013年男方又在女方所在地提出离婚,后来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又提出交通事故赔偿。
讨论:婚姻存续期间的过失行为致一方损害是否要赔偿?
被告***关于与###交通事故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官:您好!
本人***与###交通事故一案,经过法院开庭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法官的询问,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现表达如下辩论意见:
一、除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并无夫妻之间互相赔偿的规定。虽然有些地方对于夫妻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的婚内故意行为造成人身案件进行判决,但这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认为没有实际意义等。
对于故意伤害造成夫妻之间人身损害以外的其他故意损害案件并没有案例,对于过失造成夫妻之间损害的赔偿案件更是没有先例。
二、如果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绝对是一个新闻,并且会造成很多不良社会后果。
(一)过失行为致夫妻之间损害行为比较普遍。
夫妻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在两个人长时间的共同生活期间是造成过失损害一方的机会比不是经常在一起的两个人的损害机会明显要大很多。不但在家庭生活、小孩抚养等方面都可能发生,就是交通事故,我们国家家庭出行的情况这么多,很多交通事故夫妻一人开车另一方同在车上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承认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那么就是交通事故的案件数量在全国范围内都非常可观,开创了这个案例先河,那么全国都可能效仿。
(二)承认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对方,也就是等于如果夫妻任一方自己过失造成自己损害责任应当自己完全承担。
这与《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把夫妻视为完全独立的个体,不存在互相帮助的问题,这不但违反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也与家庭的本质属性和家庭所承担的职能相违背,也完全否认了《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
(三)承认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对方会造成夫妻任一方不再会为家庭做任何贡献,家庭也就没有存在意义了。
前段时间网上热议关于扶跌倒的老人可能要承担责任让很多人不敢搀扶老人。同样夫妻之间的行为连过失都要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夫妻任一方都不会为家庭做贡献。不会有人做家务,做家务可能造成损害自己承担;不会有人照顾小孩,照顾小孩可能造成损害要自己承担;不会为家庭事务出门办理,不会为家庭事务开车,等等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家庭事务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去做。承认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对方就是从法律上认可这种情形发生。
三、夫妻之间的家庭行为是共同利益行为,家庭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我们法律规定了财产方面夫妻之间的代理行为(当然没有规定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承认夫妻的一方处置家庭事务如购家庭用品行为视为家庭行为,同理原被告这次开车出行视为家庭行为,造成损害应当是家庭事务,而不是被告一方的事务。
致礼!
被告:
年 月 日
法官说法:
妻子开车出车祸,后座丈夫严重受伤,丈夫要求离婚,还状告妻子,索赔22万。日前,这起罕见的婚内损害赔偿案在*****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夫妻间应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事故是被告故意所为
原告黄先生与被告蒋女士本是夫妻,原告称,2011年10月8日,被告驾车,原告在后座睡觉,被告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惠盐高速坪山出口不远处,车头撞上防护栏,造成原告脾脏切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认为,事故是被告故意所为,因事故发生前,双方夫妻关系不好,婚姻已走向实质性解体。事故发生时,原告受到重伤,被告未及时报警,反而拖延救治。因此,2013年3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9 .4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被告:夫妻间过失赔偿会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辩称,夫妻间过失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假如侵权成立,此次事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须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且事发后就已支付,原告要主张也只能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主张多分割。此外,如果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会造成很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承认夫妻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该赔偿对方会造成夫妻任一方不再会为家庭做任何贡献,家庭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法院:此案不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不应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法院指出,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和谐互助,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今年4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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