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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钱建这种宅基地房,离婚时女方会什么都分不到!
发布日期:2017-02-25    作者:单义律师

焕廷说法 | 掏钱建这种宅基地房,离婚时女方会什么都分不到! 焕廷法律服务团队焕廷导读:
农村违建不少见,违建后果在离婚时竟然全由女方承担?这是真的!从外地嫁入广州农村的女子阿燕(化名)将自己在国内的唯一住房卖掉,筹钱在丈夫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七层半高楼,原想着自住养老还能投资收房租,熟料两年后离婚,因宅基地未办理更名、没有合法报建手续属违建、又涉及众多合法继承人,法院不予处理,阿燕既分不到房产,也拿不到补偿款。

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法官也表示“无能为力”,并提醒妇女要擦亮眼睛,明知是违建就不要投资,以免权益受损。据悉,这类案件已经受到法院和妇联的高度关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利用与广州市妇联联合举办的“家和万事兴“工程,对如何更好维护妇女权益进行研判并提出意见。


案例1:新楼建好他出轨 法院判两人离婚


2012年左右,离异移民美国的阿燕认识了广州男子梁某,梁某父亲在白云区万达广场附近留下一块宅基地,结婚前两人商定一起拆旧建新,建一栋新楼自住和出租,用于将来养老,当年5月就开工了。不久后,阿燕与梁某登记结婚。为筹钱建房,阿燕卖掉广州的唯一一套住房,共获房款230万元。其中一半用于建造新楼,共支出了103万元。
不久,阿燕就返回美国了,之后她多次往返国内。一年后,一栋七层半的大楼(以下简称“13号楼”)建好了,可阿燕发现梁某竟有了“外遇”,两人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阿燕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分家析产具结书》,显示梁某的父亲有8个子女,原宅基地只登记梁某父亲一个人的名字,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全部权益归梁某所有,并以其名义登记产权,申领房地产证;另一份是《夫妻财产协议》,梁某、阿燕共同约定,该房权益归夫妻共同共有,各占二分之一权益。阿燕主张13号楼2层由梁某和阿燕自住,其他楼层全部出租,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以梁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要求梁某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白云区法院一审仅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双方的存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阿燕不服上诉。
二审: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新楼没报建属违建
二审指出,13号楼改建前后,宅基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梁某父亲名下。尽管根据《分家析产具结书》和《夫妻财产协议》可见各方当事人已约定13号楼归梁某所有,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现阶段在法律层面13号楼并非梁某、阿燕的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13号楼改建后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换发新证,确认新的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结构、楼层等。概而言之,在本起离婚案件中处理13号楼将遇到两个障碍:第一、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梁某父亲而非梁某(或阿燕)名下;第二、13号楼的面积、楼层等与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不符,其权利内容不确定。
因而,阿燕上诉主张13号楼由其出资建造,并经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本案中直接分割处理,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11月17日,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自建房获宅基地证 离婚她获判三层楼


林某、阿霞已结婚30年,因双方相互猜疑存在婚外情,争吵不断,自2011年起分居至今。2014年,林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均未上诉。一年后,林某再次起诉离婚。
两人最值钱的财产是1995年两人婚后自建的一栋宅基地楼房,白云区政府同年核发了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2004年,双方对房屋进行加建至4层半,加建部分未办理报建手续。林某只同意对一二层进行分割,给阿霞第一层。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三层归阿霞使用,第二、四层归林某使用,第四层上面半层各占一半使用。
二审时,阿霞提供了照片、计划生育证明、疫苗接种表等证据证实,林某在婚内期间与一名女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非婚生儿子。广州中院认为,根据阿霞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林某的自认,足以确认林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第三者生育了儿子,但尚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林某重婚。
据此,二审改判涉案宅基地楼房的第二、三、四层归阿霞使用,第一层和第四层上面的半层归林某使用。


法官说法:违建未更名,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办上述两案的广州市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黄文劲法官指出,不少法官都表示对离婚宅基地纠纷案感受比较深,由于房子没有登记法院不能处理,对妇女权益的伤害比较大。
宅基地登记非夫妻名字,离婚时法院为什么不能处理?黄文劲法官解释,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特别是房屋的所有权只看登记,宅基地房屋登记的不是夫妻名字。法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无法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一方经济补偿,等于没办法对这套房定性,自然不能分割。
现今,大多是从外地嫁入农村的妇女,宅地基大多也是男方父辈留下的,拆旧建新后,宅基地证仍是父辈的,房子已经不是原来的房子,房屋不确权对男方没有影响,男方仍然留在村里实际占有房屋,女方离婚后拿不到补偿,权益基本上都得不到保障。
探究造成这种“不公平”结果的原因,黄法官认为有两点。一是村民本身的原因。很多村民合法报建的意识不强,违建比较多,违建导致登记不了。如果有登记的意识,最起码合法建筑政府会登记下来。而由于村民违建导致无法登记,法律后果由村民承担,但是现实中,到了最后违建后果都是女方承担。
第二,有的基层政府一概都不予登记,即使夫妻双方合法报建也没办法转名。黄法官发现白云区这类案件比较多,他后来在审理案件中了解到,白云区全部停止了宅基地证换发和更名。即使当事人很有法律意识,要去换证,当地政府也不会办理。


关注:女方被“扫地出门”超三成


广州市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小张统计了合议庭2016年的案件情况,三名法官去年共审理了90多件离婚案件,遇到宅基地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女方权益受损的,一共有11件。
因为宅基地只出现在村民离婚案件中,剔除了占比过半的城区居民离婚案,一方是村民离婚的案件中,超过30%涉及这种情况,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进行处理,离婚案中的女方全部被“扫地出门”。


答疑


记者:女方该如何争取合法权益?


法官:由于立了公证书,所有兄弟姐妹都同意该宅基地给梁某,阿燕在未来的案子中有可能争取,但仍有阻碍。万一梁某不对该房屋确权,阿燕独立起诉确权可不可以,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并未统一。阿燕也有可能最后连租金收益都没法划分,相当于这一百多万“打了水漂”。不公平就体现在这里,法官也无能为力。所以一定要树立这种观念,法律不能践踏,否则就是女方承担。


记者:哪些情况下女方能够分到宅基地房?


法官:要想分到房,前提是这块地是丈夫一方的,是父辈的就肯定不行。有的案子虽然宅基地证没拿到,如果双方确认是夫妻共同建的,又有证据证明,法院还是会处理。比较常见的是,夫一方婚后拆旧建新,因没有合法报建,新房子没有证,但好在没有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还是照样分割,这样对妇女权益有一定的保障。这里法院处理的是一种“临时”使用权,但要注意,法律上对此也是有疑问的。
来源:离婚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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