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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发布日期:2017-02-23    作者:张梅律师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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