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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发布日期:2014-10-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4、同居期间声音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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