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刚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汪雨菲与其结婚,婚后,李刚经常对汪雨菲拳打脚踢,经常吵架,终于,汪雨菲不堪如此折磨,在结婚后第九个月向法院提出撤销二人婚姻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是否合理?(上文人物均化名)
律师分析
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因胁迫所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任命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自由之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李刚和汪雨菲的婚姻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李刚和汪雨菲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协商为先,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所以汪雨菲的要求是合理的。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