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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亮起红灯,彩礼是否为损失的爱情婚姻买单?(三)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回放三:结婚突爽约 男子诉返还彩礼

  2010年2月,耿欢与笑笑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迅速坠入爱河。2010年6月,双方家长见面订婚,耿欢母亲给了笑笑10100元彩礼钱。因双方年龄都不小了,大家都督促他们结婚,甜蜜期的二人也欣然同意,就在村里举办一个简单的婚礼,住在了一起并约定年初选个吉日再去领证。同年11月21日,耿欢偶然看到笑笑的手机暧昧短信,两人因此大吵起来,要闹“离婚”。事后,耿欢越想越窝火,又因订婚恋爱期间的经济损失较大,彩礼及亲戚认大小钱、酒席钱、婚纱照片等共计17187元。耿欢要求笑笑全部返还。庭审中,笑笑辩称订婚时只收到彩礼6600元。其用这彩礼钱买了一套4000元的家具(衣柜2个、梳妆台1个),买家具剩下的2600元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笑笑称只收到彩礼660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耿欢诉称的,给付认大小的钱、拍婚纱照钱是其自愿支付的,不属于彩礼;招待对方及亲友的酒席钱,双方都有支出,同样不属于彩礼,这部分要求返还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处笑笑返还耿欢彩礼款6100元,家具归耿欢所有;驳回耿欢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两人离婚或分手后,给付财物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物的纠纷。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本案中耿欢和笑笑虽已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

  法官提醒:

  婚姻非同儿戏,千万要慎重。婚前要多多了解,以防赔了“夫人”又折兵。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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