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亮起红灯,彩礼是否为损失的爱情婚姻买单?(二)
案情回放二:婚后一年诉离婚 争夺彩礼互不让
2010年1月,王建和刘美相识,刘美先后收取彩礼2万元后,于2010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王建和刘美经常因琐事吵架,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1年1月,刘美为了躲清净就收拾了自己的日常用品搬回娘家住,开始了分居生活。王建为挽回婚姻,多次去和解,刘美铁了心坚决不回去,王建还动员他人去劝说,都不见刘美回心转意还恶语相告,长此以往,王建也失去了耐心,心灰意冷之下,王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让刘美返还彩礼2万元,称自己为支付彩礼还向朋友借了1万元,至今还没有还清。刘美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已结婚将近一年,彩礼钱已用于婚后的生活花销以及二人婚前拍摄婚纱照所用。现王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建无法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证据不足,因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准许王建和刘美离婚。
法官讲法:
对于王建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本案中王建没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将无法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准备结婚的适龄青年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