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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自管公房案件
发布日期:2017-02-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涉诉房屋是顾本勤的父亲顾朝忠承租的A公司的自管公房。1993年12月,根据房改售房相关政策,顾本勤的父亲顾朝忠向A公司提交购房申请,并交纳购房预售款5000元,办理房改购房手续。1993年,顾本勤被判入狱。1999年9月18日,顾朝忠留下遗言称,在其去世后涉诉房屋由顾本勤与庄云燕共同居住。1999年9月25日,顾朝忠去世。此时,涉诉房屋的房改售房手续尚未办理完毕。2001年2月16日,A公司在未征得顾本勤同意的情况下,与庄云燕签订《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2月,庄云燕将涉诉房屋出售给他人。
  顾本勤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顾朝忠去世后,涉诉房屋房改售房应当按照继承有关规定处理,顾本勤作为顾朝忠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购买涉诉房屋的相关权利,但庄云燕、A公司在明知顾朝忠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下,双方私自串通办理房改售房手续,使庄云燕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严重侵害顾本勤的权利,使顾本勤无家可住。
  故顾本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庄云燕与A公司之间于2001年2月16日签订的《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本案诉讼费由庄云燕与A公司承担。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顾本勤的起诉。
  原审裁定作出后,顾本勤不服,持原起诉理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庄云燕与A公司均同意原审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涉诉房屋原是A公司拥有产权的单位自管公房。现顾本勤以其为原承租人顾朝忠之法定继承人而有权继承购买涉诉房屋的相关权利为由,要求确认庄云燕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属于因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和房改买受人资格审查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并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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