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一起自管公房腾退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毛秀娥为张同庆之母,张同庆与梁淑芳系夫妻关系。毛秀娥为庄云燕之外祖母。张同庆于1988年5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诉争房屋是某部门的自管公房。1960年左右,该部门将该房屋分配给张同庆,双方形成租赁关系。后庄云燕搬入诉争房屋并再次落户。该部门根据梁淑芳的申请,于7月27日将诉争房屋承租人由张同庆变更为梁淑芳,并向梁淑芳出具住房证。
张同庆去世后,庄云燕借看望毛秀娥为名搬入诉争房屋,并占用至今。毛秀娥已过世,诉争房屋现已由梁淑芳承租,故要求庄云燕腾退诉争房屋,并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27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二、法院审理
庄云燕辩称:诉争房屋系张同庆的婚前财产,张同庆已将该房赠与毛秀娥,故梁淑芳与该承租权无关;梁淑芳从未在此居住过,在京还有两套住房,梁淑芳与其前夫的孩子将张同庆打死,故梁淑芳丧失继承权且无权承租该房屋;张同庆及毛秀娥去世均已超过二十年,梁淑芳此次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庄云燕自幼在此与外祖母毛秀娥一起居住直至参军,参军后也经常到此探望毛秀娥,转业后为照顾毛秀娥在此处落户并居住,诉争房屋为庄云燕唯一住房,现诉争房屋由同院邻居娄斌代为看管居住。
本案审理过程中,庄云燕起诉某部门及梁淑芳,要求确认前述住房证无效,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做出民事判决,驳回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经现场勘验,诉争房屋为北房,向东开门,向南接有一间自建卫生间,卫生间需由诉争房屋进入。诉争房屋现由娄斌使用,其内有庄云燕及娄斌的物品。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庄云燕、第三人娄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退涉诉房屋,庄云燕将南侧自建房拆除并将渣土清运干净;
2、驳回梁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诉争房屋管理单位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并将该房屋出租给梁淑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对该承租人进行变更,故对于庄云燕主张梁淑芳无权承租诉争房屋的抗辩意见,无法认可。
梁淑芳系诉争房屋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梁淑芳取得承租权后,庄云燕继续占用该房屋缺乏依据,现梁淑芳要求庄云燕腾房,庄云燕理应腾退。关于庄云燕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庄云燕占用诉争房屋处于持续状态,且梁淑芳于2015年7月27日才取得承租权,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故对此抗辩理由,亦无法认可。
关于梁淑芳要求庄云燕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