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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起拒付房屋首付款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姜海洋与刘芳系夫妻关系。2013220日,在A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出卖人姜海洋、刘芳与买受人黄悦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建筑面积为90.1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155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万元,拟贷款金额为97万元,贷款批准期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合同并房屋买卖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同日,姜海洋、刘芳与黄悦、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买方黄悦于2013220日向卖方姜海洋、刘芳支付定金2万元,买方支付首付款时,该定金则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买方于201335日前将首付款58万元(该金额包含买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2万元)以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卖方;若买方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拒绝购买该房屋,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买方构成根本违约,且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买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同日,黄悦给付姜海洋、刘芳购房定金2万元。201334日,姜海洋、刘芳与黄悦办理完网签手续。后黄悦未能依约给付姜海洋、刘芳合同约定购房首付款。
姜海洋、刘芳多次催促被告并与A公司联系。后黄悦于2013312日,向A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明确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姜海洋、刘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黄悦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姜海洋、刘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黄悦给付姜海洋、刘芳违约金31万元,扣除黄悦已经支付的定金2万元,黄悦再给付姜海洋、刘芳违约金29万元。
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姜海洋、刘芳提供了A公司工作人员鲁文斌的证人证言,证明黄悦未按约定给付购房首付款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被告黄悦未答辩。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解除姜海洋、刘芳与黄悦于2013220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黄悦配合姜海洋、刘芳办理撤销网签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2、黄悦赔偿姜海洋、刘芳违约金共计三十一万元,扣除黄悦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二万元后,黄悦再给付姜海洋、刘芳违约金二十九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三、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悦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姜海洋、刘芳与黄悦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黄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姜海洋、刘芳购房首付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于姜海洋、刘芳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黄悦亦应配合姜海洋、刘芳办理撤销网签手续;姜海洋、刘芳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黄悦赔偿违约金31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关于黄悦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姜海洋、刘芳主张折抵黄悦应赔偿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扣除该部分定金,黄悦应再赔偿姜海洋、刘芳违约金共计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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