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自管公房占有的解析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庄云燕、庄国涛之母张秀娥于1985年4月与白静堂再婚。庄云燕、庄国涛是张秀娥与前夫所生子女。涉诉房屋中的北房两间半是某单位的自管公房。张秀娥与白静堂结婚后,二人与庄云燕、庄国涛共同居住于涉诉房屋,并在此院内自建西房两间,厨房一间。1994年左右,白静堂搬离涉诉房屋。1995年12月13日,张秀娥与白静堂离婚,涉诉房屋中北房两间半由白静堂继续居住;自建西房两间,厨房一间由张秀娥继续居住使用。1996年8月31日,张秀娥去世。后庄云燕、庄国涛继续居住于涉诉房屋内。
庄云燕、庄国涛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我二人对涉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庄云燕、庄国涛称白静堂与前妻的儿子白正泽曾向庄云燕、庄国涛表示将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让与庄云燕、庄国涛。对此,白静堂认为庄云燕、庄国涛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对于庄云燕、庄国涛在北京市是否还有其他住房一事,庄国涛称正在申请一间一居室的经济适用房,庄云燕称名下的房屋是他人借自己名义购买。
庄云燕、庄国涛的户籍均未登记在涉诉房屋处。
涉诉房屋的承租人登记为白静堂。2015年11月7日,房屋征收部门与白静堂签订《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涉诉房屋为被征收范围,白静堂选择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庄云燕、庄国涛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中的北房两间半是某单位分配给白静堂居住使用的单位自管公房。庄云燕、庄国涛主张涉诉房屋系以家庭为单位取得,但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亦未对白静堂放弃涉诉房屋居住使用权的主张加以佐证。同时,涉诉房屋是某单位的自管公房,白静堂是否实际在涉诉房屋居住,不影响白静堂对涉诉房屋的承租权利。事实上,庄云燕、庄国涛的户籍均未登记在涉诉房屋处,且二人业已成年,应独立解决居住问题。故庄云燕、庄国涛主张对涉诉房屋中的北房两间半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庄云燕、庄国涛对于涉诉房屋院内的自建房主张权利,因标的物系不合法建筑,法院对此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