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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02-14    作者:胡建平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周××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向张××、王××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不予认定。
1××××的证言虽然证明被告人曾向其贩卖毒品但是刘××××××之间的供述在时间、地点、交易的方式、数量、次数、毒资均不能吻合。
2除了被告人口供张××××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向其二人贩买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3、庞××的证言与朱××的证言相互矛盾,故其真实性不能查证属实。
根据《大连纪要》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的其他人供述吻合,并且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口供与其他人的供述不能吻合故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除言词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向庞××××贩卖毒品因此被告人刘××向庞××××二人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不予认定
被告人刘××具有以下法定或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本案中被告人虽向庞××贩卖少量的毒品,其犯罪的动机系因为兄弟家庭经济困难,故抱着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贩卖毒品获利帮助其家庭成员。被告人并不是为了牟取暴利积极危害社会,故其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刘××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地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愿意积极悔改,重新做人。并且,在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庞××、张××二人的吸毒的违法事实,帮助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
3、被告人刘××贩毒毒品数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被告人刘××向庞××贩卖毒品数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刘××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故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
此致
信阳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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