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
发布日期:2017-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的区别。
【回复】首先,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义取得资金后,把占有的资金任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吃喝玩乐等高额消费,或者主要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说清用途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再次,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