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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成功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日期:2016-09-14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2012年,倪某在山西霍州认识工商局马某,经马某帮助办理了合作社营业执照,随后,倪某以高利向社会吸收存款近4000万元。倪某吸收存款后,将资金用于羊场建设,并投资购买种羊,但是,在羊场建设中,账目混乱,吸收资金和个人资金账户混为一起,霍州市公安局侦查后报临汾市检察院,拟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公诉。办案经过: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遂向临汾市检察院进行交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临汾市检察院予以认可,遂案件退回霍州市检察院。侦查再次结束后,辩护人向霍州市检察院进行交流,并提交证据。霍州市检察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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