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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异同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孙新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异同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张印富律师仅就两罪之不同略陈己见,仅供参考。
一、立案追诉标准和法定最高量刑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而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两罪法定最高刑相差甚远。
二、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并不必然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四、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是欺诈性,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特征是违法性,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集资,并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盈利的意图。
如果行为人以吸收资金的名义取得资金后,把占有的资金任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吃喝玩乐等高档消费,或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以及携带集资款逃匿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及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转化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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