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本罪的特点在于,非法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存款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存款的特点是“保本付息”,是一种借贷关系;投资则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不包括的亲朋好友,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不构成本罪。之所以要求是公众,就是因为该行为的影响范围广,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3、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中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吸收公众存款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有偿还的意思,当然,即使最终客观上不能归还,也并非是其不愿意归还。而集资诈骗是行为人以集资为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当事人的钱财。